一、停止执行“医疗救助3000 元兜底政策”。调整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对特殊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对特困人员、孤儿在统筹区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98%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在统筹区域外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95%比例进行医疗救助;普通疾病医疗救助限额30000元,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限额60000元。”
二、停止执行“10元85%”政策。
三、停止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基本医保不设起付线”的政策规定,恢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付线。
四、停止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60%”和“72%90%分段报销”的政策,调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2500元,较普通群众(5000元)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65%-85%、较普通群众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来源:永昌县医疗保障局
原标题:《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讲——已废止和调整政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