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乌政发〔〕95号)精神和相关报销政策宣传如下:
一、住院起付线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为2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县医院、县中蒙医院、百姓医院)住院起付线为6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200元,市外区内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区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同一个参保年度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支付比例
住院报销标准及
分段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起付线-3万元
65%
75%
85%
90%
3-7万元
70%
80%
90%
95%
7-20万元
75%
85%
95%
100%
20万元以上
80%
90%
100%
100%
三、乙类药品支付比例
基本医保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的80%按对应规定比例报销。
四、特殊检查、特殊材料支付标准
特殊检查以及进口、合资医用特殊材料(植入物),其费用5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国产医用特殊材料(植入物),其费用的7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必须提供所用材料(植入物)的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无合格证按进口材料报销)。
五、分级诊疗政策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和转诊备案制度。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并经过备案的患者,转市外区内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5%;转区外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对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和未经转诊备案自行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非急危重患者,基本医疗不予报销。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不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健康扶贫倾斜政策。
六、异地就医、转诊政策
长期异地居住和异地安置的人员实行异地就医备案制,如未备案的非急危重患者,需提供异地居住相关证明(暂住证、房产证、单位工作证明等有效证明)报销。转诊患者需提供县内二级医院(县级医院)开具转院审批表方可备案和报销。
七、大病保险政策
大病保险起付线1.4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商业大病保险按60%的比例赔付,同一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赔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参保年度支付封顶线16万元。
八、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甲类门诊慢性病按9月1日的住院政策报销(甲类病种包括: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血友病,股骨头坏死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癫痫,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治疗、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乙类、丙类慢性病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封顶线分别是4000元、1500元,病种仍按政策执行。
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年度每人每年封顶线120元,乡镇卫生院按60%比例报销,村卫生室按70%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80%比例报销。
以上政策从9月1日起执行。与此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凉城县医疗保障局
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