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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不准许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费用缓交申请 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时间:2021-10-29 0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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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不准许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费用缓交申请 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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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北京源头爱好者关注到某地的两家污水处理公司存在长期超标排污的行为,且因情节严重均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并被列为重点督办企业。7月16日,北京源头爱好者代理人带着两起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立案材料赶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

提交立案材料时,北京源头爱好者将《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书》一并交予大连中院。该院明确表示,审委会内部开会决定,单位主体不允许缓交诉讼费用,特殊情况下诉讼费用也只准许缓交2个月

在北京源头爱好者向其解释了公益诉讼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益诉讼费用缓交申请应予准许的规定之后,大连中院仍然当场出具了两份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并表示缓交诉讼费用审核程序要等到辽宁省高院审核案卷之后进行。

8月2日,北京源头爱好者收到两份大连中院《不予批准司法救助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载明:北京源头爱好者未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因此“不予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申请

北京源头爱好者迅速对此作出反应,于8月5日将《法院应予准许公益诉讼案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代理意见》寄给大连中院,并满心期待能和法院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8月26日大连中院突然电话通知,法院下达了按北京源头爱好者撤回起诉处理的()辽02民初1429号、()辽02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书》。

大连中院作出上述《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沿用的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司法救助规定,用司法救助规定来否定北京源头爱好者的诉讼费用缓交申请,显然是与最高法院的法释()第1号司法解释相冲突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不仅立案时缓交,审判后还能够免交。这些针对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缓交、免交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定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理由不难理解,因为公益诉讼组织并非为自己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所以法定为缓交与免交。

司法解释第33条明确规定,在原告确有困难,且提出缓交申请后,法院“应予准许”。在这里尤其注意,司法解释并未授权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利,而是直接规定了“应当准许”。

北京源头爱好者立案时已经向大连中院提交了连续5年的年检报告材料,年检报告中详细载明了经济收入与开支情况以及开展环保公益活动的经费的具体数额等。这些经济情况完全能够证明,北京源头爱好者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且北京源头爱好者依法提交了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书。

在此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大连中院应予准许北京源头爱好者的申请,而不能够以一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规定,不予准许”而轻率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

截至目前,以法院不予准许缓交公益诉讼费而按撤回起诉处理结案的这两起案件,在北京源头爱好者提起的几十起诉讼中是从未出现过的情况。

虽然北京源头爱好者在之前的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时也时常有法院对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提出质疑,甚至有法院下达过不予准许缓交的民事裁定书,但是经过北京源头爱好者与中院或高院良好有效的意见沟通之后,最终这些法院均依据司法解释第33条对诉讼费缓交申请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免交诉讼费用。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法益、诉讼目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法理上环保组织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免交也应当按照检察院的做法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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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是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首当其冲的阻力”,但是最高法院已经用法律作出了明确指引,各地的高院也不乏有“撤销民事裁定,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例,虽说大连中院因不予准许诉讼费用缓交按撤回起诉处理的案例属于个案,但是其背后透漏出的环保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实实在在的时刻存在着。

但是我们也坚信,随着环境法治的不断完善,各级司法机关环境法治意识及能力的不断提升,我们希望通过法律人和法院系统的专业交流,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免交能够成为法院受理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大趋势。维护环境权益和建设生态文明道阻且长,更需要我们逆流而上,任何的困难与挑战终将不能阻挡人们前进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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