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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疑现“阴阳裁定”:同一文号两份裁定书内容不同

时间:2021-04-03 05: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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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疑现“阴阳裁定”:同一文号两份裁定书内容不同

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近三年后,意外从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份执行裁定,得知原来案件已经终结了!当事人询问承办法官时,对方解释说“这份文书是失误”,又给了被执行人另一份纸质的执行裁定。大白新闻注意到,这份裁定书的文号和裁判文书网上的那份裁定书文号相同,内容却并不相同。

案件源于一起借贷纠纷。9月25日,大连机床集团旗下的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贷款,当事人张先生所在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为此提供担保。张先生说,提供担保,是因为贷款公司是自己的合作伙伴,还欠着自己公司的钱,所以不愿看着对方资金链断裂见死不救。

但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后来还不上贷款了。10月,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连中院将张先生所在公司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园酒店资产查封。

此后近三年,财产一直未被解封。11月,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东海路75号的一宗土地及八处房屋,曾被大连中院在京东网上拍卖,后因被张先生所在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等原因作罢。

12月,因案件长期未结案,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判例时,发现有一份文号为()辽02执808号的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竟然正是自己。该裁定书上写道:“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了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此,大连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辽02执808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落款时间为11月20日。

张先生觉得奇怪,既然案子结了,为什么大连中院不给自己送达结案文书?而且自己被查封的两家公司资产按法律程序也应该解封啊!

当张先生就此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张建文提出依法解除财产查封申请时,得到的答复是“这份文书是失误”,拒绝解封,随后法院又给了被执行人另一份纸质的没有该法院盖章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落款时间是9月14日,原件同样也没有送达被执行人。

这份裁定书的案号所涉及案件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定书案号完全一致,内容却自相矛盾。

张先生提供的一段录音显示:对于“一案俩裁定书”问题,一名被认为是该院执行一庭刘姓庭长的男子解释称,有可能是失误造成的,并表示“我们不可能一个案子制作两次文书,我没签发过两次文书” 。

6月7日上午,大白新闻拨通了这名刘姓庭长的电话,欲对此事进行核实,对方称,按照规定,他不能接受采访。

随后张先生对网上查到的那份“终结执行”裁定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后来,他发现这份文件被从裁判文书网上悄然撤下。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告诉大白新闻:“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完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前者意味着执行工作彻底结束了,应立即解封担保人的财产;后者则意味着执行工作只是暂时停止,待时机出现时,还会再执行,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解封担保人财产的。

撰文/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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