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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二手房买卖合同裁判观点汇编(一)

时间:2024-07-12 0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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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二手房买卖合同裁判观点汇编(一)

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 夏乾海律师

一、买方无过错且履行全部义务,卖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

案情简介:张某为买方,与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682800元,约定违约金为20%。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办理了资金资金监管并支付首期款412800元,在约定期限内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卖方卢某反悔。张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总价20%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解除合同,卢某支付违约金336560元。

二、买方仅支付定金,买方违约,法院将违约金调整至8%以下;卖方一审提出免责抗辩相当于向法院主张调低违约金数额。

案情简介:王某为买方,冯某为买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743000元,约定违约金为20%。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万元,后发现冯某未取得房产证。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348600元。

判决结果:解除合同,冯某支付违约金13万元。

三、涉案房产有银行抵押可以判令买方代为解押并强制过户;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日万分之五调低为日万分之一。

案情简介:程某向张某购买二手房一套,价格1757000元。合同约定张某逾期交房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程某按约定支付定金10万元后,张某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一审程某表示可以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判决结果:张某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程某名下;程某可代为清偿张某的银行贷款将涉案房产解押;张某按日万分之一向程某支付违约金。

四、集资房未办理房产证,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建设的合法性作出处理前,房屋买卖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案情简介:吴某向冯某购买集资房一套,房价78800元。集资房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冯某只持有与龙岗某镇防疫站《集资建楼分房合同书》。冯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一审龙岗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二审深圳中院判决:驳回冯某起诉。

裁判理由: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地产权登记,亦无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用地、建设已经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当事人应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非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问题。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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