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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时间:2020-02-21 1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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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如何计算?

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规定,其中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关于补偿金年限计算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计算标准的规定。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如何计算补偿金年限的问题,供读者分享,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李某自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原则上就计算多少年。

但本条第二款对支付补偿金的年限作了一个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依规定,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过高,高于其工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只能计算。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超过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的月均工资高于工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这种规定是对高收入人群的限制,旨在平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经济补偿金时,补偿年限的计算原则上应按照在工作单位工作多少年就计算多少年原则计算,仅在劳动者的月均工资高于工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情形下才适用最多不超过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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