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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试行:以房产抵押为担保的 取消房产评估

时间:2024-01-09 0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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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规试行:以房产抵押为担保的 取消房产评估

9月11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通知(试行)

通知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

取消房产评估

各管理部、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贷款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扎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督查通报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精神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取消房产评估。现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购买现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二、购买二手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以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由自然人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的和房产抵押变更抵押物的,应以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申请变更担保方式的该笔贷款余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

五、在实际审批中,需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如有抵押物抵押价值较市场公允价值明显偏高的,依据所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税务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的金额确定抵押金额。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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