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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3-11-20 04: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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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陕)食药监药罚〔〕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经营药品被行政处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

(陕)食药监药罚〔〕2号

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经营药品案

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916101367502089786

马立波

未经批准经营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上缴国库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23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食药监药罚〔〕2号

当事人: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西安市长十路河滨花园10号楼232室 邮编:710043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5020897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立波 性别:男

违法事实:

11月至4月期间,你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原料药甘露醇 3000kg ,分2次销售给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用于药品生产。销售单价23000元/吨,销售金额合计69000元。上述原料药甘露醇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

相关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甘露醇检验报告、食品销货凭证、出库单、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入库单、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协查函、青岛市食药监管局稽查支队复函、西安瑞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为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权理由和依据:

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药品类)试行》第一条第五款,从重处罚情节: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8以上5倍以下罚款。该公司未经批准经营药品金额合计69000元,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000元。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69000元)四倍罚款计:276000元。

罚没款合计:34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罚没款缴到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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