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5月24日消息,上海怡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关缉违字〔〕52号
当事人:上海怡科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淼
海关编码:3114960043
3月1日至11月6日,当事人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香水、护手霜、润唇膏等商品。经查,上述货物中有共计192.43千克香水、护手霜、润唇膏及6件展架货架条等赠品价值未向海关申报,价值共计496.20欧元及4126.05美元。(涉案货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3013.2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外商发票及装箱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在3月1日于报关单1010070036下进口货物过程中赠品价值未申报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在4月22日至11月6日间于1010293590、22331332271011、22331332271430、1010135671下进口货物过程中赠品价值未申报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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