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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布」疫情影响下 企业职工工资怎么发?沈阳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时间:2023-07-08 11: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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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发布」疫情影响下 企业职工工资怎么发?沈阳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职工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医疗待遇什么标准?劳动合同怎样妥当处理?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全媒体独家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行详细解读。

允许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正常出勤

职工工资发放应当针对自我隔离期间、被集中隔离期间等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受疫情影响,部分单位可能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选择停工停产,该情形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职工被隔离尚未确诊前,该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预防救治工作中感病应认定为工伤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幸感染肺炎甚至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备受关注。本次人社部门快速反应,也是为奋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医护人员撑起了职业伤害“保护伞”。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加班加点参与阻击疫情应支付加班费

疫情防控需要全民参与。对于企业职工被安排加班加点,其加班费应如何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医护人员、职工被安排加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韩冰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编辑 王沛霆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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