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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期间 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南通市人社局发布权威解读

时间:2018-11-01 1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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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复工期间 职工工资如何支付?南通市人社局发布权威解读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答

一、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五、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1)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也可双方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六、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举报投诉?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或0513-83559030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举报投诉。

备注:此问答中涉及的相关政策上级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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