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在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
肉店将马肉充作驴肉卖,法不容情
12月以来,被告王某先后多次从屠宰场购进大量马肉、马排骨、马板肠,在其经营的“牛驴肉店”把马肉、马排骨、马板肠当成“驴肉、驴排骨、驴板肠”销售给当地多家餐馆及不特定消费者。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王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后,于11月29日,对王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人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就王某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和26万余元惩罚性赔偿的两项诉求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公益诉讼意见。
检察官释法
一个案子的依法处理,效果远远胜过多次的法律宣传。本案中王某销售伪劣商品看似仅仅谋取了微薄之利,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法律规定不容亵渎,诚实守信的经商之道也不容破坏,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样不容忽视。个案的依法处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典型引领作用,诚信守法是经商者的底线。如果我们今天对王某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予以宽容和同情,就会有更多的食品经营者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广大消费者权益。王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当庭得到法庭支持,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安塞区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具体实践。
作者:刘媛媛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