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阎良区检察院提起辖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阎良区检察院提起辖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时间:2019-04-01 19:43:54

相关推荐

阎良区检察院提起辖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

12月12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辖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7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由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检察官张新合、检察官助理丁立磊支持公诉,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民行部部长、检察官刘立仁及民行部副部长、检察官朱正华支持公益诉讼起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食品药监局及部分餐饮经营者20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9月20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告田某某自以来在西安市阎良区安芦市场经营“小田馍店”,主要加工、销售馒头和百吉饼,6月20日起生产、销售锅盔以增加收益。7月11日,西安市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田金虎生产、销售的馒头和锅盔进行了抽样提取检测,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抽检的锅盔中铝的残留量为374mg/kg,不符合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西安市阎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NO:SC070575)中载明的锅盔,铝的残留量为374mg/kg,超过食品安全国家质量标准指标要求(不得使用),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11月19日,我院将案件起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要求田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要求田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月12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原告当庭认罪并于庭前交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西安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920元。

本案的成功公开审理,表明了阎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讲话精神要求,积极执行“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要求。阎良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表明了阎良检察机关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阎良检察机关将在履职过程中,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继续加大力度,努力营造辖区群众食品安全环境,为航空城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魏钊)

责任编辑:郑黎波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