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昌吉市某蔬菜市场某调料水产批发零售店老板娘强买强卖辱骂顾客
网友6月5日上午在昌吉市某蔬菜市场某调料水产批发零售店,询问店员冻鸡小腿和冻鸭边腿价格,店员报价冻鸡小腿16元每公斤、冻鸭边腿16元每公斤,网友说各称一公斤,店员在称秤时老板娘对网友说冻小鸡腿是18元每公斤,网友说不称了不要了,老板娘气势汹汹说鸭边腿都给你称好了怎么不要了,网友见老板娘阴沉着脸、面相凶恶说话又难听,便走出店门去门口一大堆货物后去推自行车,老板娘追出门外大声辱骂你这个勺子(新疆骂人话傻逼)等脏话辱骂,网友不愿意了说你骂谁,老板娘恼羞成怒大骂网友:你这个勺子你还给110打电话等辱骂的话语,网友说骂人的话已录视频。110报警后几分钟警务站出警四人,记录报警情况,告知可以去市场监督部门反映问题或法院起诉,网友把情况反映了市场管理部门等候处理情况。
法律强买强卖交易行为有哪些特征,如何处罚怎么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迫交易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强迫交易人的合法权益。强迫进行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侵犯了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人一般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强制力,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抗拒,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条件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如低价买高价卖、低价享受服务、高价提供服务等。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包括三种行为:
一是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
三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馆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市场管理负责人刚刚打通微信电话,告知处理了市场商户,商户又哭哭啼啼电话告知错了改正等。
原谅了她每个人都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