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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150多万 骗取银行贷款是什么罪

时间:2019-06-15 1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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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150多万 骗取银行贷款是什么罪

金堂县发改局原副局长贺方宇贪污、受贿案。贺方宇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增粮食烘干中心工程量、虚报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150万元,并从中分得13万元归个人使用;为管理服务对象在粮食烘干中心项目中谋取利益,索要并收受服务管理对象38万元。贺方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贺方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金堂县发改局原副局长贺方宇贪污、受贿案。贺方宇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采用虚增粮食烘干中心工程量、虚报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150万元,并从中分得13万元归个人使用;为管理服务对象在粮食烘干中心项目中谋取利益,索要并收受服务管理对象38万元。贺方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贺方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太可怜了,被骗婚前发生性关系,怀孕后被迫结婚,被骗签150万元还款保证书,婆婆是演员,丈夫是骗子。”广西南宁发生了一起真实案件,11月,廖女士认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姜先生,姜先生热心又健谈,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廖女士在发现怀孕后,就在与丈夫姜某领取了结婚证,现如今,孩子已经8个月大,不料,近日丈夫让她签了一份150万的还款保证书后竟消失不见,直到这时,她才知道丈夫和婆婆都是骗子。

廖女士说,她在认识丈夫姜某之前, 是做医药工作的,收入较高,有房有车。而她丈夫姜某自己介绍说,他是做教育这个板块的,有几家教育培训机构。

婚前婚后,丈夫姜某以父亲住院、生意缺资金等各种老掉牙的名义,向廖女士索要了将近70万,而且在自己没有钱后,还被骗签下承诺还款150万元的保证书,才消失不见。

保证书上显示:姜某以包括覃女士在内的24位家长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为由,收取149万6000元,现廖女士配合处理名下房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更让廖女士无法接受的是,事发后,姜某弟弟告诉她,在和她谈恋爱期间,姜某实际上还跟另一名女子恋爱生子,而这名女子还跟她住在同一个小区。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法律问题,150万元的债务,廖女士用承担还款责任吗?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廖女士应该怎么办?

一、150万元的债务,廖女士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属于被欺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面涉嫌两个问题,第一个,1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这150万元债务经廖女士签字确认后,已经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第二个,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廖女士为什么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这个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姜某属于用欺诈手段,骗取廖女士信任后签订保证书。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48条对欺诈作了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姜某虚构自己有几家教育培训机构,请来演员当自己的母亲,骗取廖女士的感情,让廖女士误以为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登记结婚,借此达到让廖女士给自己钱财,签订保证书的目的,姜某故意欺骗廖女士,使廖女士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该保证书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廖女士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姜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数额为149万6000元和廖女士的70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以为24位家长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为由,收取149万6000元后消息不见,这些子女家长已向派出所报案,姜某应对这149万6000元承担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姜某对廖女士实施了婚姻诈骗行为,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本案中,从姜某弟弟处可知,姜某在和廖女士谈恋爱期间,实际上还跟另一名女子恋爱生子,并且姜某的母亲也是找演员扮演的, 从结婚后,就以各种理由索要70万元,这些可以都是婚骗的法律特征,姜某以婚姻作诱饵,骗取廖女士70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按照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面对姜某的将是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在交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可盲目相信他人!

【虚构理由向18人“借款“150余万元!横县一小学女教师涉嫌诈骗获刑 】横县一名小学教师欠了他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以虚构做班车客运生意、买房买车等理由,共向18人“借款”150余万元,最后东窗事发。近日,横县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甘某霞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甘某霞原是横县某小学一名教师,但不安于现状整天想着赚大钱,钱没赚到反而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此甘某霞虚构理由,以借款给高额利息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偿还债务。7月初,甘某霞以其父亲经营班车生意急需购买线路牌为由,向闭某提出借款30万元,并说给每月8000元利息。同年7月4日,闭某将28万元转账到甘某霞银行账户,甘某霞出具借条并将两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闭某。同年8月8日,甘某霞又以其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闭某提出借款10万元,月利息3%,之后闭某分两次共将6.5万元转账给甘某霞。甘某霞出具借条并将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闭某。上述款项,甘某霞用于偿还其他借款利息。事后,甘某霞共偿还6.8026万元给闭某。

钱来得太快,甘某霞一发不可收拾。9月,甘某霞向周某借款16万元,周某还将一张信用卡交给甘某霞透支6万元;同年7月,其以开设培训班需要投资为由,向潘某借款7万元,又以经营快巴为由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其以开设培训学校为由向刘某强借款14万元;5月,甘某霞以其母亲经营生意欠钱急需归还为由向余某借款3万元;同年5月,其以父亲经营生意的货款到期急需还贷为由,向刘某秀借款19.5万元;同年9月,其向谢某借款3万元;同年 10月,其以买车位为由向谢某借款3.5万元;同年10月,其以丈夫的叔叔住院做手术为由,向李某梅借款15万元; 同年11月,甘某霞以其银行借款到期急需还款为由向陈某借款1万元;同年9月至12月,其以买房为由向彭某借款10万元、向邓某借款2.5万元、向黎某借款3万元、向龙某借款11万元、向李某借款6万元、向陈某借款8万元;1月30日,甘某霞以家里经济困难为由向陈某借款4万元;同年3月7日,甘某霞以还贷为由向唐某秀借款2万元。

3月,甘某霞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横县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被逮捕。经审理查明,甘某霞故意隐瞒自己的经济状况,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偿还债务,有些只支付一些利息,有些支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还有些本金利息都没支付,涉案金额共计157.2814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7.28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何家银

编辑 | 孙玥

校对 | 韦梅芬

审核 | 吴福大

【前遇杀猪盘后遇假警察,#女子两段恋爱被骗150万余元#】山东临沂,刘女士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做境外理财的王志凡(化名),确定恋爱关系后,对方诱导刘女士在博彩网站下注超百万元。一段时间后,刘女士的新男友刘浩(化名)得知她曾被骗,谎称自己是刑警,以帮刘女士破案为由骗取其钱财19万余元……更多案件细节请看@CCTV今日说法 《另一个目标》。网页链接

重庆万州,一包工头因工程款结算与业主发生纠纷。签订结算协议后,包工头不服气,以要公开业主妻子身为省法院副院长打麻将的视频为要挟,向业主索要工程款。业主支付150万元后,立即报警求助。最终,业主的妻子因被查出有犯罪行为,被判刑,而包工头本人也因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男子易某是重庆人,后经人介绍到海南承包工程,业主老板叫刘某,其妻子是原海南省法院原副院长张某,工程完成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

易某与刘某签订结算协议后,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自己太吃亏了,于是拿着张某打麻将、刘某如何操作股市及骗取国家补贴的视频、录音,威胁刘某必须按原合同支付其工程款。

最终双方议定刘某支付易某200万元,但刘某支付150万元后就报警,随后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易某刑事拘留。

事情曝光后,张某被查出涉嫌犯罪,并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并处罚金400万。而法院也依法开庭审理易某的敲诈勒索案。

易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当时是受到威胁和恶意拖延的情况下,才被迫同意签下结算协议的,但他也是根据结算协议中的规定,去找刘某协商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也就是说,易某一方的观点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想非法占有,只是用错了方式讨要工程款,因此其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刑法规定得很清楚,不论是谁、身居什么职位,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一视同仁,必须依据本法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刘某的妻子自然也不能例外,也不可能例外,因此其是罪有应得的!

2、那么易某的行为,到底构成敲诈勒索罪么?

首先,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分为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三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以上的钱财。

也就是说,由于易某确实使用了要挟手段,且已经收到了刘某的150万元,因此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其罪与非罪的关键。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必须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易某一方认为是被威胁和恶意拖延后,才被迫签下的结算协议。也就是说,易某主张这份结算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换而言之,如果易某所言属实,那么这份结算协议就不具法律效力。即其主观上可能就没有非法占有占有的故意。

注意!如果易某索要的金额超出了工程合同范围,一样算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所谓非法占有,刑法定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最后!构成敲诈勒索罪,分三个档次处罚,即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分别处3年以下;3-;以上,且无论是哪个档次都要并处罚金。

综上,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份结算协议是无效的,且易某索要的金额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即其主观目的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程款,那么易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反之,其行为会在以上处罚,且并处罚金。即便将钱退回去,也只能从轻处罚,并不能免予刑罚。

那么大家认为,易某有非法占有故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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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生机大会#

案法522:低(远期票)进高(近期票)出+免费改时间=吃价差,持张某楷教授《刑法学》申诉精致的利益计算?被省高鞭辟入里一一驳回[捂脸]

()粤刑申73号()

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44号认定事实:

1.【金达航】与南航确实存在网络代销机票【委托代理】关系,南航向其支付基本代理手续费+根据销售业绩等另行奖励代理费。

2.南航订座系统ICS的工作号是进入航空公司控制系统的专用号码,需经南航审批同意后方可获得+严格管理与使用。【金达航】作为代理人,仅能使用代理人分销系统,无权使用ICS工作号。

3.【金达航】的实控人孙某,勾结串通利用南航的员工虚构内部ICS工作号并使用。

4.孙某取得ICS号后,安排【金达航】员工先在南航官网低买远期电子客票,再用ICS号将客票的出行日期【免费】更改为旅客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然后一扭头[机智][机智][机智]仍按近期客票的价格向旅客收取票款+按远期客票价格向南航结算=低进高出获取差价款386万余。

孙某通过《申诉书》《给主审法官的一封信》《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一些争议点、焦点问题》《指出二审判决书的部分错误》,依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的学术观点及《刑事审判参考》等资料作为辩解,申诉无罪。

广东省高院调阅了一、二审全部卷宗,逐条研究了申诉理由,认为孙某片面理解+误解+曲解,对事实和法律的认知和评价缺乏整体性+客观性,需要予以澄清。

1.关于不存在欺骗行为。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诈骗案件中的欺骗行为必须由被告人本人亲自实施。

根据间接正犯理论,被告人利用他人履行职务(包括正当履职+失职+渎职)或者其他行为(包括正常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向被骗人+被害人本人间接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被告人实施的欺骗手段。

本案中,【金达航】不当利用代理权,虚构旅客购买远期客票的事实,隐瞒将远期客票篡改为近期客票的真相,使南航按远期客票的价格承揽了近期客票指代的运输合同,直接导致南航应得收入的减少。

二审判决并未认定欺骗旅客,本案不属于三角诈骗,未骗旅客的抗辩无从谈起。

2.关于被骗的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侵犯财产罪中的“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劳务、债务免除等等。

南航ICS工作号具有“财物”(财产性权利)属性,占有其便可任意免费改票。“差价款”只是以上财产性利益的变现款。

3.关于仅能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可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不能相互替代。

4.关于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申辩意见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即该386万元是骗取南航履行被篡改的运输合同的变现款,其自始具有不法性,属于赃款,【金达航】对该款不具有所有权(权利必须具有合法性)。

5.关于构成侵占罪。【金达航】骗取的财物是南航履行被篡改的运输合同,在南航履行前并未被【金达航】所控制。本案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所谓的“差价款”,只是【金达航】骗取南航财产性利益的“变现款”,在达成既遂时,该款已经属于赃款,【金达航】对该款的占有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无成立侵占罪的前提。

6.关于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单看没毛病,但综合全案事实,该行为仅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可被诈骗犯罪所吸收,根据罪数理论和处断原则,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处断。

7.关于属单位犯罪。刑事案件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金达航】成立时确实存在两个股东,但在案证据证实,另一股东已经退出该公司,孙某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益一致,二审判决揭开公司的“面纱”,将孙某以【金达航】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认定为个人犯罪并无不当。

8.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单位犯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全人常<刑法>第30条的解释》亦应追究孙某作为组织、策划、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9.关于应认定犯合同诈骗罪。该罪限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重在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金达航】仅为南航的票务代理人,而非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10.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二审将指控及一审认定你所犯贪污罪更改为诈骗罪,将你被判刑罚从减为,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减为并处罚金100万元,该裁判结果与一审相比是有利于你本人的,并没有减损你的实体权利。

综上驳回申诉。

天上不会掉馅饼

1. 浙江省温州市所辖的乐清市农妇陈美兰非法集资九千余万元。

2. 浙江金华29岁的董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短短一年多里疯狂诈骗,涉案金额三亿余元,直接损失4500万元。而上当受骗者大多是她身边的亲友,也有个体私营业主、农民、公务员等。

3. 浙江丽水司机单旭波非法集资6280万元,以月利率15‰~8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签订借款协议等形式民间集资。

4.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在丽水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

5. 浙江东阳创造神话的26岁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38亿元!

……

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所以永远不要相信高利回报的事情。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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