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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银行抵押贷款 抵押权 民法典

时间:2019-07-01 23: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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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银行抵押贷款 抵押权 民法典

最新民法典规定的房产带抵押过户,合肥是否可以,官方答复了!

我有一套婚前房产,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且是我的唯一房产,离婚协议规定所有权在我方,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现在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可以带抵押过户,请问合肥是否可以?如果可以,什么流程?需要什么材料?

官方答复:

您所咨询的抵押过户事项在合肥可以办理。办理流程:

1、产权人持申请书、抵押权人同意过户的函、离婚协议书等转移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2、同时,抵押权人须持申请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合肥头条#

“我没有签过字,银行必须消除记录”,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一男子发现自己无故被贷款,与银行协商无果后,男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消除逾期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7月,赵德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的征信存在不良记录,不符合办理条件。

赵德感觉很纳闷,自己啥事也没干,没有什么欠钱不还的情况,为什么自己会有不良记录,于是他到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了个人信用报告。

报告显示,赵德在6月办理了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借款金额为40万元,逾期180天以上未还本金38万元,账户状态为逾期。

赵德找到银行,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在这办过贷款,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毫无疑问,银行拒绝了。

赵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立刻消除自己的不良信贷信息,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银行则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用于证明赵德的借款事实。

赵德则表示这些合同、申请表上的签名都不是自己的,并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这些签名与赵德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1、《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信用属于名誉权的内容,因此在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这一错误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即哪一方对于这个错误的产生有责任?

银行方表示银行也是在这次诉讼才知道这些签字不是赵德本人所为,但是这一责任也要由赵德来承担,因为银行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也只能做形式审查,赵德没有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其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

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分别对赵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后才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及贷款业务,赵德没有保管好个人证件或者与他人通谋,最终导致他人冒用其身份向银行借款,产生逾期,并使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赵德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虽然提交了合同书、申请表等证据,但是其上的签名不是赵德本人所签,而银行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因此应当认为银行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3、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而名誉权是一种社会评价,若赵德的社会评价没有受到影响,那么他就没有办法要求银行赔偿。

银行表示这一不良记录早就存在了,而赵德直到7月才发现,这说明他此前根本就不知道,更不会对他的商业活动或涉及个人信誉的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了。

法院则认为这一不良记录造成赵德无法贷款就已经是对其名誉的侵犯了,并且诚信社会对信用记录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赵德在知晓其存在不良记录后,必然忍受了一定的精神压力、承受了一定的痛苦,给其生活、工作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消除赵德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40万元的逾期记录,并且赔偿给赵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文中为化名#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打卡挑战局#)

第25张图:关于《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问题的思维导图

导图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抵押权、抵押登记、转让

民法典施行后,自然资源部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登记事项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符。另外,因现行民法典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已抵押的财产,故,自然资源部对民法典施行前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转让进行了明确。

我制作了一张思维导图,一图看懂《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问题。

制作律师喜欢的思维导图。各位律师同行,如果觉得这张思维导图简单、实用、容易理解,欢迎收藏、学习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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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花530万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到了交房的日期,开发商却拒绝把房子交付给他!而更让男子生气的是,他没住过房子一天,物业居然还要求他补交之前所产生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男子觉得这真是欺人太甚!

吴先生贷款买了一套530万的房子,到了交房的日期,他高高兴兴去拿钥匙,但开发商却说他的房子不能交付。吴先生一脸纳闷,自己真金白银买的房子,为什么不把房子给自己呢?而且其他人都顺利拿到钥匙开始装修了,为什么就针对他呢?

开发商解释说,吴先生的公司现在和别的公司在打官司,而房子已经被法院冻结,所以为了配合法院的工作,这房子不能给吴先生!(来源:小强热线,案例解析)

吴先生听后无法理解,自己的公司确实有一场债务纠纷,但这跟自己入住自己的房子有什么关系呢?而他咨询过律师,冻结并不影响他正常居住。但不管他怎么跟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的态度就是很坚决,不交房!

后来吴先生一直不能入住,被开发商拖了快一年的时间。直到他的那场官司庭外和解,他就跟开发商说法院很快就会解冻我的房子,你先把钥匙给我装修!

但开发商还是坚持不交房给他,无奈之下,吴先生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付为由起诉对方。

后来经过庭外调解,开发商同意把房子先交付给吴先生,吴先生大喜,马上去拿钥匙!

但是开发商却要求吴先生补交从去年交付之后产生的物业费和水电费!

吴先生气炸了,他说:“我的新房被你耽误入住了一年,我都没向你要赔偿,你还反过来跟我要物业费,我没在里面住过一天,凭什么收我的物业费呢?是谁赋予你们的权利呢?”

但物业人员告诉他,按照规定,物业费就是要交的,不管你有没有住,都要交钱!

吴先生认为这根本不合理,开发商连房子都没有交付给他,还让他补交他尚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和水电费?而且开发商之前拒绝他入住,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吴先生找到记者帮忙,后来记者联系上开发商的负责人!

负责人解释说,他们不把房子交给吴先生也是出于无奈,因为吴先生的房子是贷款买的,房子是被法院查封,并非冻结。但这个房子的抵押登记就是为业主提供的,而开发商承担连带担 保的责任!

所以他们为了避免损失,才拒绝把房子交付给吴先生!而至于物业费,他会跟物业沟通看看能不能免掉这笔物业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开房有权拒绝把查封的房子交付给业主吗?

查封跟冻结属于法院保全措施的一种!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比如你的房子和车子,而冻结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这块!但是查封并不影响它的一个使用,因为查封限制的是不动产的过户,

所以,被法院查封的房子是能够继续入住的,但不可以进行交易及过户,也不可以使用该房子办理抵押贷款,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将名下房产转移,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同时查封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如果是在立案开始的时候,到强制执行前的期间,这段期间查封的房子都是能够入住的!

但是在强制执行的阶段,是不能够入住的,因为强制执行之后,主要的处理方式就是对房子进行拍卖。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

而当时吴先生的和对方的官司还没判决下来,,即使房屋被查封,开发商也无权禁止吴先生入住。

所以,开发商让吴先生迟入住一年,侵害了吴先生的权益,给吴先生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被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也就说,这期间吴先生如果没有房子住,去外面租房了,他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房租!

那么,这部分物业费吴先生是否该交呢?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即使业主未入住,在交房后也必 须交纳物业费。

简单点说,就说开发商把房子交付给你以后,你拿了钥匙就算不装修入住,你也要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费里面包含了公摊区域的服务,比如小区的绿化和保洁卫生,以及派保安管理大门等等,这些都是物业费用的支出!

但是,吴先生的房子是在开发商交付一年后才拿到钥匙,这不是他不想住,而是住不进去,是开发商造成的!

而物业费的缴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也就说,这笔物业费应该有开发商来承担,他们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如期把房子交付到吴先生手上!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既然物业只服务公共区域,那为什么要按购房面积收物业费呢?我们家里他们服务了吗?

也有网友说,支持吴先生,是在交房之后才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开发商根本就没有交房,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还有网友说,现在的物业收费真的合理吗?我们小区没有住进去的和住进去的都收一样!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

“1600万呀,你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就不卖给我啊”上海黄浦,女孩小伍首付745万买了一套价值1550万的房子,可由于贷款延期,房东不仅收回了房子,还起诉她赔偿违约金480万。

​小伍虽然出生于1996年,但凭借着自己的努力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此,她决定投资一处房产,并在中介的帮忙下看中了黄浦区的一套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总价达1600万元 。

​虽然房屋总价很高,但小伍却十分喜欢,几经周旋,房东范先生决定给小伍降价50万,就这样二人达成了口头一致意见。

​可即便降价50万,剩余的1550万也不是小数目,小伍一下还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因此只能 和范先生协商先支付一部分首付款,然后找银行贷款。

​经商议,小伍带着自己专门找的兼职律师和范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并且先期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和400万元的购房款。

​之后,小伍又提出让范先生提前交房,这样自己就可以早点投入使用,于是乎,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其中一条约定:范先生提前交房,小伍在一个月内交付完成745万的首付款,也就是在需要补交245万元。

​双方签字按手印后,范先生如约将房子的钥匙给了小伍。可到了约定的日子时,小伍却在资金上出了问题,她一时半会还凑不齐245万。

​对此,范先生很是不满,但考虑到小伍也提前支付了500万,还算有诚意,于是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并约定了逾期违约的罚款。

​具体内容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小伍必须付清剩余的245首付款,同时以首付剩下的24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天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如果没有按期支付,合同自动解除,小伍应赔偿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以及范先生原有的180万元的装修损失。

​从这次的协议内容来看,其实对小伍一点都不利,如果她违约,可是要承担巨额赔偿的,相反,房东却并不会有任何损失。

​可即便如此,买房心切的小伍还是没太犹豫就直接签订了该补充条款。事后,小伍如约按期补齐了745万的首付款,也支付了相应的逾期利息。

​之后,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可没想到,小伍向银行申请的745万贷款却又出了差错,竟然延期了。

​无奈之下,小伍只能跟房东再次协商,对方同意再延期半个月,并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利息。

​令人遗憾的是,半个月过去了,小伍的银行贷款还是没批下来,而这一次,房东也不肯再通融了,他直接给小伍发了律师函,要求三天内必须支付745万的尾款。

​没办法,小伍只能催促银行,可银行却说现在压缩贷款,对于大额房贷,短时间内无法进行批准。

​3天后,房东前来收房子,可小伍唯一的办法就是“拖延”,赖着不搬。直到15天后,银行终于放款了,小伍赶紧联系房东,但对于此时已经不愿意卖房了。

​从第一次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到最后的放款,整个买房过程持续了整整5个月零15天,虽然小伍支付了高昂的利息,但同时房价也出现了波动。

​于是,房东就将小伍告上了法庭。可由于小伍在签订第三份补充协议后确实未能按期支付,因此,小伍败诉了。

​法院不仅宣布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还要求小伍必须在10日内搬出房屋,同时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对此,小伍不服,毕竟是银行放款延期了,责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担。可她两次上诉,却全都被驳回了,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小伍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惨购房者”,她遭受的损失远远不止500万,甚至高达1000万,其中包括:480多万的违约金、100多万的重新装修费、以及房子潜在升值的300多万。

​相反,房东范先生却因为合同解除获利将近800万。难道是房东故意套路小伍吗?下面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仔细分析一下。

​一、小伍和房东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合同 ,没有受到欺诈、胁迫,也不存在有失公正的表示,因此合同中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小伍确实违约在先,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二、小伍在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合同关系,申请贷款只是向银行发出签订合同的邀约,而只有银行批准了,才算贷款合同成立。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合同约定,那么银行放款的具体日期也就没有任何约束,当然,银行由有收缩贷款,延迟放款,也是属于不可抗力。

​而小伍在跟房东签订各种补充协议时,完全是建立在自己对银行能如期放款的盲目自信上,从这一点看,她应该自负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小伍败诉,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然,从情理上来看,房东范先生确实有点不太近人情,一纸诉状就让一个90后的小姑娘损失了上千万啊。

#如何看待婚姻登记异议期# 【设立结婚冷静期很有必要】根据民法典,离婚已经设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与之相对,设立结婚冷静期更有必要。

上海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将目前《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申请登记即发证生效,区分为申请登记和登记生效两个阶段,中间增加两周时间的异议期。

男女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时,由工作人员告知异议期内双方可行使的权利,建议双方进行婚检;建议双方在异议期内进行信息披露,披露范围双方自行协商,如病史、婚史、犯罪记录、个人债务、信仰、家庭情况等。

同时,要告知双方可以查询“影响通常婚姻决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重大疾病、婚史、犯罪记录、涉及暴力的治安处罚等。该委员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平台可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提供便利。

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法律虽然没有强制婚检或强制信息披露,但不代表这些信息不重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和知情权,有利于减少骗婚和冲动性闪婚。

我代理过好几起骗婚的案件。都是男方隐瞒自己的婚史,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产情况,利用结婚骗财骗色。其中一男子闪婚骗婚后用女方唯一的房产抵押贷款,导致女方极度绝望并溺亡。

我认为,设立结婚冷静期远比设立离婚冷静期更加重要,更有现实意义。由于婚姻制度属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上海并无权力突破国家的规定。因此,可行的办法是在国家层面进行修法。#法治#

近期,辽宁沈阳女子李丽和男友王伟结束了2年的恋爱。然而半年前,李丽买车时,王伟为其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分手后,王伟要求李丽返还12万元。李丽认为这是王伟在恋爱中赠与给自己的,不应该返还。昔日的恋人,也因此闹上了法庭。

,李丽在一场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王伟。王伟是一家外企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外表英俊,为人也彬彬有礼。

初次见面,李丽便对王伟暗许芳心。李丽是一所学校的老师,身材苗条,肌肤白皙,说话莺声细语,人长得也甜美。

两人一见如故。随即王伟对李丽展开了强烈的追求。这一对才子佳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王伟是理工男,不懂得花言巧语,性格比较实在,生活中,对李丽百依百顺。

就这样,两人度过了一年的恋爱甜蜜期。一年后,李丽考取了驾照,和王伟一起去4S店选车,最后定下大众一款24万元的车型。

王伟二话没说就帮李丽付了14万的首付。之后,这辆车两把钥匙,王伟和李丽每人各一把。因为李丽的学校路过王伟的单位,所以,每天李丽会先开车将王伟送到公司楼下,再去学校。

然而半年后,李丽却发现王伟和公司同事关系暧昧。李丽曾多次找王伟谈过这件事儿,王伟表示,大家都是同事,何必要闹得那么僵呢?再说,她也知道我有女友,你想得太多啦!

王伟对同事的暧昧,不同意也不拒绝的态度,让李丽心中大为不快。直到有一天,她在王伟裤兜里翻出两张电影票存根。

那天,她并未和王伟一起看过这场电影。她偷偷翻看王伟的微信,居然在那位女同事的朋友圈中,看到了这两张电影票的图片。

李丽把电影票摔到王伟面前,让他解释。王伟说,那天他和哥们一起去看的电影。

至此,两人之间出现了隔膜,李丽等着王伟主动承认错误。可王伟却当作没事人一样,似乎早把这件事抛到了脑后。

婚前就谎话连篇的人,结婚后,还能对婚姻保证忠贞如一吗?李丽不想拿婚姻做赌注,最终决定与王伟分手。然而,王伟却提出要求李丽归还自己支付的14万元的汽车首付款。

李丽认为当初两人在恋爱期间,这笔首付款理应属于赠与,不应归还。但是,事实却是,这辆车在双方名下,为两人共同持有,因李丽无法出示14万的赠与依据。所以,赠与一说无法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按照出资额确定。

当初这款车型售价24万,半年后,该车型出现贬值情况,现价20万。因为两人在恋爱期间共同占有并使用此车,因此,对于贬值部分理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车辆归李丽所有,鉴于抵押贷款等系列因素,判李丽应当返还给王伟10万元。

关于恋爱期间购车的注意事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最好以自己的名义购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第二,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最后签署一份购车协议,注明出资的具体情况,并标明各自所占有的车辆份额。

第三,最好留存购车时的付款凭证截图或存单,以及购车合同、双方签署的协议等资料。

第四,如果双方已经同居,且没有签订购车协议明确约定车辆共有方式,该车辆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如果双方能证明各自出资比例,一般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如果不能证明,则等额共有。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有物质上的往来。如果双方能够顺利步入婚姻殿堂,那么,婚前的物质付出将变成彼此心底最美好的回忆。

可一旦双方出现矛盾,终止恋爱。那么,之前的付出就会转变成为一场利益纠纷。最后,希望这篇故事,能为您带来一些新的知识与启发,在日后的生活中,少踩坑,保护好自己。#夏日生活打卡季##情感##恋爱##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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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周某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交了17000元押金,月租金12000元,可是租期到了之后,租车行就联系周某,发现周某却不解电话了,随后手机又停机了,无奈租车行只能根据身份证地址找到周某老家,其家人说他去了广东。

而租车行也为车子安装了GPS,随同周某一起消失的,还有GPS信号。不久前车子信号突然出现在本地的一家汽配城里,于是租车行老板陈先生追了过去,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原来周某租车后,以15万元的价格将车子抵押给了赖先生,车子在赖先生处停放了几个月,电瓶没电了,屏蔽器失去了作用,GPS信号这才浮现出来。

而赖先生表示,已经陆续借给周某80多万了,虽然自己起过疑心,但是害怕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只能留下了这辆车,目前陈先生和赖先生都报了警,而车子则暂时存放在派出所。

租车的和出借款的,其实都是受害人,而周某却空手套白狼,拿到了80多万的款项。

其实,本案不仅涉及了民事层面的问题,更涉及到刑事层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周某从租车行租了一辆轿车,那么此时,周某仅仅享有的是车辆的使用权,并无车辆处分权,因此,周某将车子抵押给赖先生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同样,作为租车行,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而对于赖先生而言,自己借给了周某80多万,双方原则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但是赖先生做得不仅仅是借款,而且是抵押贷款生意,因此,对于周某提供的这辆车,由于车辆权属不属于周某的,对此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但是,目前来看,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了。

即骗取了车行的轿车用于抵押借款,本身也没有想要返还车辆的想法,或者是根本没有能力还钱等,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就涉嫌合同诈骗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涉及的车辆价值在40万以上,因此显然已经符合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目前车子已经被暂扣,那么如果构成犯罪,车子就能够返还给受害人,这属于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终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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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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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男子租车抵押给他人 拿走80万消失#

#绵阳#确权“结束”了?然后有何意义

截止到底,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开展了8年有余。而且根据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宅基地确权三年规划”纲要,应该是确权“结束”年份。

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去年很多地区的宅基地确权工作有所延后,尤其是一些“疫事”严重的城市,下半年的主基调确权工作完全被搁置了。所以按照自然资源部底发布的公告来看,有些地区的确权工作延后到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将全面结束。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土地确权的逐步完成,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开始领取土地证了,但有的农民却拿不到,核心原因是并非所有的农村房屋都可以完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给出的说明,

我国归纳总结有6类情况的宅基地无法确权:一、“一户一宅”超出部分;2、违法占用耕地和突破生态红线的宅房屋;3、宅基地和房子产权存在争议;4、不符合规划,未过审且依法将被拆除的建筑;5、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房屋;6私自开垦并私自建设的房屋。

二、农村有房的留意:起,农村房子统统这样处理!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后,更多的人其实还是比较关心农村宅基地、房屋等的继承问题。尤其是很多户口已经转移到城市,但是父母仍然在农村的情况,一直以来都是很多人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宅基地继承,房屋继承问题。对于农村房屋,继承法明确规定,这是个人的遗产,所以他完全可以由自己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换言之,子女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都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办理权证。对于农村宅基地,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宅基地的权属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它一直以来都是作为“无偿”使用的性质给村民使用。但是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继承实施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即合法继承人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可以继承房屋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句话总结就是,继承农村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也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10月23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等7部委明确后的结果。对于村宅基地来说,其权益可分为三个“权”: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拥有该房屋的村民,而这次明确可以由城镇子女继承的就是使用权。

毫无疑问,此举为未来的农村子女进城落户解决了后顾之忧:近年来,虽然各大城市都相继全面放开放宽了落户,但是一直以来由于农村房屋继承问题,很多农村子女想落户城市却不敢,归根结底是担心落户城市后未来无法继承父母的农村房屋。

虽然城市对农村人口放开了落户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城镇人口可以随意购买农村土地、房屋。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并且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并不能交易,这是底线所在。再者,虽然继承农村宅基地已经没有城市农村户口的地域限制,但是仍然有两点关键事项需要注意:其一、子女完全是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子女继承完宅基地使用权后,有确保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保持完整性的必要。因为如果未来一旦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坍塌、损毁,则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消失,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其二、按照法律规定,城市子女继承人无权对农村的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权利。按照规定程序,城市户口子女再把户口迁回农村的另当别论。对于这一条规定,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有很大区别,想知道准确信息,请到有关部门详询。

第三,合法继承后的农村房屋到底可不可以交易?这里有三点需要明确,农村有房的人一定要留意:其一、土地确权之后,宅基地可以进行流转,当然流转的范围只能是村集体内。换言之农村房屋的转让对象只能是本村集体里的成员。切不可为了利益把农村房屋私自交易给城镇户口居民,这是不被允许的;其二、有了确权证书之后,宅基地便可以进行流转经营,即可以承包给他人,通过这种形式获得收益是可以的;其三、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现在部分宅基地可以凭借确权证书进行贷款。这跟城市商品房抵押贷款类似。

#嘻嘻的生活感悟#

个人觉得,经济较为发达,资源具有明显优势的城市虽有万般好,但是农村依然会继续存在,并持续发展下去。指望全国60多万个行政村全部搞城市化。国家为何反过来又开始重视农村发展建设?核心原因是,乡村是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基于此,我们可以肯定,未来农村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好,年轻人未来也不一定非要到城市不可,留在农村大有作为不是一句空话。所以,对于父母留下的农村房屋,一定要全力保护好。说不定哪天就有大用处。

而且听说以后宅基地确权后也能做抵押贷款了!农村的地位上升了

#农村#

#宅基地#

#虎年有娱#

70年后你的房子归谁?房产证到期了该怎么办?现在终于有了答案

现在买套房子不容易,可能要掏空三个家庭的腰包才能买得起,不仅仅要花大价钱装修,大多数人买房都是通过贷款来分期还月供的,有的“房奴”一还就是30年。在我国普通住宅房屋实行的是70年产权制,住宅房屋的产权是70年,到期之后该怎么办呢?

很多朋友会担心辛辛苦苦还了几十年房贷,或者家里攒了大半辈子的积蓄都花在了房子上,还没住几年房屋产权就到期了,面临被收回,无房可住等各种问题忧心忡忡。有房子和准备买房子的朋友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我们要相信,国家想的一定比我们周到,下面我们就来讲一下关于房子的各种问题。

一、产权年限到底是什么?

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房产证上明确的写有70年产权的标注,这给很多人都造成了误解。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屋的使用年限,大家常说的产权年限指的并不是房屋的拥有权,而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房子的使用是没有限期的,只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有使用期限的,但是就算是到期了可以续期然后继续居住。

因为我们有使用权70年的表述,很多朋友都会问,那为什么国外有的房子是永久产权呢?其实大家殊不知国外所谓的永久产权,是要交每年房产税的,交不上房产税不管之前缴纳过多少年,都会被收走。

为什么美国有很多一美元就卖的房子,就是因为房东不想交房产税或者说交不起房产税,然后只能低价交易给其他人来免除房产税的负担。而中国的房产持有成本几乎为零,放眼全球都是一个特例,其实我们国家的住宅也是永久产权的。

二、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产也可以续期吗?

很多朋友在买房时会选择公寓等低产权的房子,有些销售会说50年的房产到期自动续期,这只是他们不负责的口头承诺,根本不会写到合同里面,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40年产权的叫商业综合用地,50年产权的叫工业用地”。

理论上这两种房子根本就不属于住宅,这类房产到期后,地上的不动产也就是房屋本身的归属是有约定的,有约定要按照约定来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这类小产权的房子到期后是很难交割的,续期也是和70年产权的房子不一样的,小产权房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得到保障。

1.无法落户

很多人买房子就是为了给孩子上学或者使家庭生活质量得到改善,虽然现在国家取消了学区房的政策,但是小产权房子不能落户,不管是孩子上学还是居民社保都是只能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对待。

2.财产变现

小产权房产本身也不能及时地变现,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房产的属性就两种,一种是居住用,一种是资金转换。有房产证的房子,如果你急需用钱可以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机构进行抵押贷款,拿到资金进行周转,但是小产权房是不能抵押的,更无法获得贷款。即使是对外销售,因为小产权房的种种不便,使得变现周期会变得很长,甚至变现不了。

三、房产证到期后怎么办?

产权的计算并非是从买房或者拿到房产证开始,而是从开发商拿地起计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时间并不是房子的个人居住时间。你买了这个房子后,房子的所有权永远都是你的,那么问题来了,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了之后是不是国家可以无偿地把它收回去了?大家可以放心,土地到期后我们只需要续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

经过上面的叙述我们大家了解到,房子是永久的土地是有期限的。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过这样的消息,产权不论多少年到期后都是自动续期,而且40年的商业产权到期后补交费用更低,还拆一赔三等等各种小道消息。

我们要知道根据规定,只有住宅的期限满是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满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也就是说非住宅建设用地不是自动续期。

据抚顺市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是按照原房屋面积给予安置与被征收人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新旧房屋差价”关于那些小产权消息的赔付和缴费标准也是毫无根据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买卖任何一套房子的时候都是在进行两笔买卖,第一笔是买房子的物权(永久的可以自己处置),第二笔是租土地的使用权(不可以自行处置)。虽然现在新的民法典规定“土地到期后自动续期”但续期是不确定的,有两个问题需要考。

“好可怕。”在浙江杭州,王小姐陪着她的好朋友到一家保时捷4S店买了一台价值一百万以上的车。王小姐被这辆漂亮的跑车给迷住了,她也要买一台。王小姐已经有了经济上的自由,她立刻跟工作人员联系,最终订购了一台保时捷曼卡S。

@小雷说法

在等待了许久之后,在今年九月二十六日,王小姐提到了她梦寐以求的“曼卡 S”,办理好了所有的手续,这辆车子的落地价格已经超过了80万。于是王小姐就乐呵呵的开车去工作了,感觉还挺好的。

但是不久之后,王小姐对她的汽车的看法就变了。就在今年十月十七日,王小姐开着保时捷,忽然发现自己的仪表板上的引擎故障灯亮了起来,上面写着“引擎失灵,请去修理工厂,恢复正常行驶。”王小姐被这条“温馨提示”弄得一愣一愣的,自己这辆价值不菲的豪车,竟然在短短数日内出了问题?

然而,还不等王小姐从“温馨提示”中缓过来,她的仪表板就跳出了一条信息:“变速器有问题,不能倒车,可以正常驾驶了。”王小姐被这一幕吓坏了,她急忙停下来向修理厂投诉,但是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却对这两个问题置若罔闻,劝王小姐别被这件事所左右,专心开车。

王小姐发动车子,准备开车,不料,更坏的情况再次出现。跑着跑着,车子就不正常地晃动起来,引擎发出了奇怪的声响,像是一辆手扶拖拉机。再往前走了数百米,就再也开不动了。这时,王小姐的仪表上出现了一条信息,上面写着:“马上加冷冻液,行驶不了了。”

王小姐又去找了一位工作人员,说王小姐在那里等候,立刻派人过去。随后,救护人员赶到,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在车辆底部找到一摊粘稠的液体,这是从发动机中流出的。起初,王小姐在开车的时候,因为车身被什么坚硬的东西给挡住了,但是经过检测,车子的车架却是完好无损,没有受到撞击的迹象。

短短一千米的距离,王小姐就遇到了三次问题,这让她很是沮丧,她已经没有了任何的信心,也没有了任何的耐性,不管对方怎么修理,王小姐都坚持要把车子给退货。但是,对于王小姐提出的退款请求,该公司“打太极”了。

现在王小姐和汽车公司还没有谈好怎么解决,王小姐一心要把车子给退掉,她希望能走上司法途径。

王小姐的维护合法权益是否有根据?

1、从合同的意义上来说,王小姐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而王小姐的责任是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在这个案件中,不管王小姐是否全额付款或抵押贷款,都已完成了付款。而4S店的车子,却因为短期内,经常发生故障,显然是品质问题,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

2、王小姐提出要退货,实际上是要和汽车销售公司终止协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条文,我国现行的解除契约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3、

王小姐与汽车公司未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且不清楚该协议中有没有协议的终止条款,因此,我们从法律上的观点来考虑,王小姐能否将该协议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况,可以终止本协议:(四)一方逾期未清偿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无法达到本协议目标;

在该案中,王小姐以超过80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豪华保时捷,其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购买一辆普通的交通工具,更希望能够拥有更好的驾驶体验。

可是,仅仅20多天,行驶了不到1800多公里,这辆豪车就频繁出现了问题,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部件都出现了问题,就算能修复,王小姐也不会买下这辆车。

王小姐的情况是合法的。

最后,还是希望王小姐与汽车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因为这件事情,如果要诉讼的话,是个很漫长的过程。

@小雷说法 感谢关注!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普法行动#

好朋友,讲义气。

兄弟有困难,我老婆借给你呀!

事归,老黄想在上海买房,钱不是问题,问题是没有上海的购房资格。

有一天,愁天愁地愁资格的老黄跟朋友老陈聊天,意外得知老陈的朋友小王在上海工作、连续缴纳社保已经满了五年,拥有在上海买房的资格。

这下激得老黄抖了个机灵……他很快想到可以靠假离婚、假结婚的手法解决购房资格的问题。

想归想,还是要付出实践的。他把想法跟老陈一合计,提出“借妻”。

还别说,一个敢提,一个还真敢借。

合计完不多久,老黄和原配、老陈和原配就分别离了婚。离婚第二天,老黄就和朋友妻办理了结婚登记。

之后,老黄顺利签了购房合同,也办了抵押贷款,在上海安了窝……

一年后,老黄小王协议离婚,房子、房贷归老黄。老黄、老陈又分别和原配复婚,四人生活回归正轨。

然而,人生总是充满了变数,底,老黄去世,房贷无人归还……

12月,久未有人还房贷之后,抵押银行将老黄、小王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清偿欠款。

立案后,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未经抵押权人银行认可,小王须连带清偿老黄这笔身后债……

故事到这里也就结束了。

虽然老黄原配表示知情认可,也愿意卖房还债,这笔债务可能也不会对小王的未来造成多大的实际困扰。

但于老陈夫妻而言,两人也算是被钉在耻辱柱上了……

也许,钻政策空子能让你一时获益,但为此突破了法律底线,你永远也不会是最后赢家。

基于社会人情,我们总免不了互帮互助,但是帮人,总归是要有限度的。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老陈的做法都太过了……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1064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债务不因离婚而必然免除一方的清偿责任。即便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但未经债权人确认并书面同意,债权人仍有权追究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

#我要上微头条# #我要上头条#

年前朋友出狱,我跟他媳妇去接他回来的,为了几万块钱把自己亲手送进了监狱,肠子都悔青了,此时叫天天不应,责怪自己转进牛角尖出不来。因两年前,拿钢筋棍将包工头扎成背部轻伤做牢,妻离子散差一点,妻子在家以泪洗面,原本充裕的生活变得负债累累,家庭差一点就散了,那滋味五味杂陈。

说起这件事朋友眼泪汪汪,朋友是个小小的包工头,以前是工地钢筋工,偶然机会承包工地钢筋活,后来渐渐开始做起了承包小工地的钢筋活日子过的挺美满。

两年前承包了一个工地的钢筋活,年底工程结束,工人们等着发工资过年,可是工程款却迟迟不给结,没办法欠谁的工资,工人的工资不能不付,更何况这些工人都是本村都认识的亲戚朋友,再有的也是通过这些亲戚朋友一个介绍一个来到他这干活的工人,更不能让他们寒心。

为了给工人发工资,他自己的钱不够,就把自己的楼房抵押贷款来支付工人工资,可是还是有一部分工人的工资发放不了,眼看就要过年了,如不结算,无颜面对工友的眼神。

情急之下,找寻多日终于将包工头的本人在他家别墅大门口逮到,这位包工头不是没有钱,他明明有钱,天天花天酒地,却迟迟不付工程钱款,堵在门口后跟他要钱,没想到他不但不给钱,还扬言有能带去告我,并且一边推搡着要离开,想摆脱朋友的纠缠。

就这样的情况下,两个人互相都不忍让,发生了肢体冲突,我朋友随手捡起堆在别墅门口的一堆钢筋里拿起一根钢筋将包工头的背部捅伤。

他的家人出来后报警,把包工头送到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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