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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9-10-24 1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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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依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相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知》规定,石林县环城路以内风景名胜区以内属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三、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主动登记犬只相关信息后,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医院注射疫苗,经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养犬登记电子犬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石林县取得资质的动物医院共三家:(一)石林县昌牧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阿诗玛东路210号;(二)石林雪敏宠物服务部,地址在巴江路滨江花园9幢9-1号;(三)石林佳爱宠物用品服务部,地址在巴江路滨江花园9幢9-4号)

四、重点区域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栓养;(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好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好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二)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五)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六)宗教活动场所;(七)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石林县公安局

10月10日

供稿:指挥中心

编辑:田哿孟海娜 槐可世 张石平

审核:赵滔

来源:石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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