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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频发且危害性极大,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或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有人来承担责任了?
案 件
1月26日晚上,张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某村路段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不巧的是,事故现场一没有监控,二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取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监控录像,发现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监控拍摄路段后到报警人报警这期间,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该路段,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也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作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事故发生前,该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随后,张某的儿子张某栢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故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由于其他车辆还未查明车主,黄某义是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而张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是违法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张某栢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元。
法 律 普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温 馨 提 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车主们,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安全驾驶外,也要多留个心眼。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你也可能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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