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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买动产 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9-02-28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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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买动产 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升高,离婚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诉至法院无外乎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在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涉及最多的就是房子、车子。当下社会现状,年轻人结婚,父母少不了出钱出力,所以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父母出钱的房子、车子的权属认定,就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与三均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该房产如何定性作了规定。但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车辆等动产的行为,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差异。

有鉴于此,芸律搜集了大量相关案例,通过研读及梳理发现,对于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为子/女购置车辆等动产,在子/女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处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大部分法院还是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只有个别法院作出“父母出资属于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后者以广东省内的法院为主。

以下是芸律摘取的部分案例,有需求的朋友们可以通过案例中“法院认定”的内容,更详细的了解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

1、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号:)巴民一终字第343

杨某与郭某结婚后,郭某父亲出资为郭某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价值61000元),登记在郭某名下。离婚时杨某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郭某主张该车辆是其父亲对自己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认定:婚后郭某父母出资为郭某购买轿车,父母已经明确表示对郭某个人的赠与,应认定为郭某个人财产。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雪佛兰轿车虽为郭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但是双方结婚后购买,郭某并未向法庭提供赠与合同以确定该雪佛兰轿车只属其一方的财产,故该雪佛兰轿车应认定为杨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所以杨某有权分割该车,因该雪佛兰轿车的购车款均为郭某的父母出资,故上诉人杨某应适当予以分割,以10000元为宜。

2、卢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粤01民终8872

卢某与孔某婚后,孔某父亲出资为孔某购置小轿车一辆(含税价约13.8万元),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子女。之后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包括小轿车在内的财产。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定:孔某提交了证据证明小轿车是其父亲出资赠与的,虽然小轿车是双方婚后购买的,但属于孔某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孔某一方名下的财产,由于卢某未举证证实孔某父亲出资是对其与孔某的赠与,故认定小轿车为孔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孔某举证证实购车款来源于其父亲,双方的离婚协议也约定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视为双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小轿车属于孔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张某与费某离婚纠纷案【案号:)渝05民终2697

张某与费某1990年结婚,因张某出轨导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母亲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50万元,当日张某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购买价122.9万,现价70万元。离婚诉讼中,费某主张分割保时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某、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保时捷轿车的所有权,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张某的母亲周某某向其银行卡中转入了1500000元,但不能证明该款就实际用于了购买该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张某、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的母亲周某某向张某甲银行卡中转入1500000元时,就确定了该车辆只归张某甲一方所有,故保时捷轿车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且张某对于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应该少分共同财产。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该车属于动产,且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车属于张某的母亲周某某的公司所有,故一审认定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因张某存在过错,按照轿车现价的55%向费某支付折价款。

4、姚某与齐某离婚纠纷案【案号)青民五终字第1726

姚某与齐某婚姻存续期间,姚某母亲出资为姚某购买轿车一辆,,姚某将轿车卖掉,获得卖车款42万元。,姚某与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并分割包括小轿车在内的共同财产。姚某主张轿车是其母亲购买的,卖车款42万元已经全部偿还给母亲。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或者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方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本案所涉车辆,即使为姚某母亲出资,姚某母亲也并未明示其只赠与姚某一方所有,且车辆并不属于不动产,即使登记在姚某名下,亦不能视为只对姚某一方的赠与。因此,该车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齐某称认可该车售车款42万元,并要求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车辆购买于姚某与齐某婚姻存续期间,即使系由姚某母亲出资,姚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向其母亲借款购买该车辆,也无证据证明其母亲对该出资明确表示赠与姚某本人,在此情况下,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吴某与左某离婚纠纷案【案号:)辽02民终438

吴某与左某经人介绍相识,于6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吴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小轿车等家庭共有财产。左某主张小轿车是其母亲出资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定:吴某申请的证人陈某当庭陈述仅能证实其与吴某共同去买车的事实,但未能看见吴某母亲从银行卡中取出现金并用该笔现金支付购车款,且金钱是种类物,吴某母亲的取款行为不能证明该款用于交付购车款,故不采信吴某辩称的车辆为其母亲出资的主张。轿车为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车登记在左某的名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左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故该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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