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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的出资买房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时间:2019-03-14 2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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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的出资买房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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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婚后父母的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视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仍然可以请求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出资部分和(该部分的)增值部分可视为个人财产。

【相关案例】

樊某与孔某于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孔某的父亲出资首付款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孔某名下,并以孔某的名义贷款,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樊某起诉称,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孔某则表示,房屋的首付款由其父亲出资,赠与其个人的,购房时樊某没有工作,孔某的工资无力支付首付款。后以其名义贷款,认为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意双方分居前的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称因该房的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故应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仅因孔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孔某个人,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为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故房屋应为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孔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资助了首付款,并登记在孔某名下,但不能以此就认定房屋属于孔某一方个人财产。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双方分居时也未签订书面的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且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前后,用于房屋还贷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这里所称的出资仅指全额出资,方能认定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仅支付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之后夫妻共同还贷,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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