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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守法经营三十问:不合理低价游 强迫购物或组织另行付费项目 游客该怎么办?

时间:2024-02-04 12: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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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守法经营三十问:不合理低价游 强迫购物或组织另行付费项目 游客该怎么办?

今天为大家带来

“每日一问”第十六问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通过强迫游客购物或组织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

伤的仅仅是游客的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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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31th

星期六

Saturday

第十六问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通过强迫游客购物或组织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伤的仅仅是游客的心吗?

虽然《旅游法》中明令禁止不得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但在现实中,有的旅行社抓住一部分游客贪小便宜的心理,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组织旅游团队出行,在旅行中,导游会想尽办法强制游客购物消费,以此赚取高额回扣。导游强迫游客购物现象接连发生,甚至有导游辱骂不购物的游客,其根源在于组团社推出的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使得导游不惜铤而走险。导游强迫游客购物,伤的不仅是游客的心,这种行为带坏的是整个导游队伍,影响的是整个旅游行业,导游员及旅行社均需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往期回顾

●“零负团费”对旅行社有好处吗?

编辑:马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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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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