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特例!最高院: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求直接赔偿给股东!

特例!最高院: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求直接赔偿给股东!

时间:2019-09-30 17:14:23

相关推荐

特例!最高院:股东代表诉讼可诉求直接赔偿给股东!

裁判要旨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正常运营及清算的情形下,全资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诉讼请求被告直接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承诺公司最终获得实质的利益,则该股东的诉讼请求虽与《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不相符,但该股东代表诉讼系在本案特殊情形下为保障公司及债权人、职工等利益而为之,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提起的,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中稷滨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最高法民申5956号】

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原审判决将富源海运公司的损失赔偿给泰达公司是否违反《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审判决认定泰达公司作为富源海运公司的全资股东,其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现当事人各方对此并无争议。但因富源海运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二中保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67号判决)判令中稷公司向泰达公司返还富源海运公司的证照、公章和财务账册等,但中稷公司至今未履行,导致富源海运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以及进行清算,故泰达公司并未直接请求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二审法院已经注意到该问题,泰达公司亦向该院作出承诺,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保证赔偿款汇入此专门账户,用于富源海运公司的清算,以实现胜诉利益最终归于富源海运公司。因此,本案中泰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虽与《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不相符,但系在本案特殊情形下为保障公司及债权人、职工等利益而为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提起的,泰达公司作为富源海运公司的全资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其承诺富源海运公司最终获得实质的利益,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中稽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欢迎关注青云法律

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青云法律的专业意见,贵企业按照文章内容操作所造成的后果需自行负责。如果贵企业需要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可与本号青云君联系(微信手机15311925812)。

青云法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