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德州市原副市长商怀君受贿案,对被告人商怀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商怀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至,被告人商怀君在担任德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德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德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13个单位和个人在疫苗销售、工程承揽、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374万元。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怀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怀君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商怀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来源/聊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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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宇文红娟视觉/闫继军 编审/王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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