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山区人民法院对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汪翼生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翼生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汪翼生受贿所得赃款,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汪翼生,男,1964年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大学文化,于2000年4月至担任黄山区住建委副主任,开始分管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污水处理等工作,1月25日被开除公职和党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翼生在担任黄山区住建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送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3676万元。
黄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翼生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