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向律师,
您好
根据《劳动合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对于何谓“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备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
金先生
向律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严格来说,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只有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但也应当认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这和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实质区别,此种情形不宜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不宜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要求。
向律师说案 期待您的来电或邮件
电话:010-89946165
邮箱:zgshbz@
【向律师说案】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