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河南商丘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间绿化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
公安通报称,事故造成出租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小轿车驾驶员受伤。
经检验,肇事小轿车驾驶员系醉驾。
我想肇事轿车的驾驶员会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毕竟高速撞到其他车辆,造成重大伤亡,还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差别很大
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由此可见,这两种罪在量刑上可谓差别巨大。
对于醉驾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你觉得要不要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