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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安交警:酒驾害人害己 司机切莫贪杯

时间:2023-09-27 0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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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安交警:酒驾害人害己 司机切莫贪杯

双节将至,外出旅游、亲友聚会饮酒不可避免,但酒后驾驶机动车绝对不能有!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渭南公安交警始终坚持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查处”“大曝光”“强震慑”。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几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一:

9月5日17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州区赤水镇辛庄卫生院门前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询,发现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处以罚款500元,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9月5日23时2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白色五羊踏板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渭华步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步行街中段转盘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询,发现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500元,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9月7日23时许,张某某驾驶陕EQ***5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沿华州区三门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大街丁字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张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

9月15日23时许,周某某驾驶晋L1***2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华州区赤水镇老西潼公路与310国道高速引线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华州交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五:

9月6日凌晨2时40分,党某某驾驶陕A21***号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七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城交警查获。经检测,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党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渭南公安交警提示: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驾、醉驾是极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国庆、中秋长假将至,假日期间渭南公安交警将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各类交通违法。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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