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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亲低价出售与子女共有的房屋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民法总则第35条解读与案例

时间:2023-06-13 05: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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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亲低价出售与子女共有的房屋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民法总则第35条解读与案例

条文内容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履行监护职责时应遵循原则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往往会涉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各个方面,法律难以也不可能对所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因而,通过确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指导监护人依法有效充分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条确立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二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1]

本条第1款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监护制度被设立的目的即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无疑是对该目的的充分体现。具体行使过程中,监护人应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比较,确定最优方案,采取最优措施,使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如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恢复的治疗方案,经营被监护人的财产时选择合适的相对人并确保价格契合市场要求。此外,本款还规定了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此规定是对监护人职权的有效限制,不仅是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的保护,更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存权。[2]

本条第2款确立了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结合民法总则第19条、20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由监护人一概代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仍需监护人代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若未成年人表达了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较符合的真实意愿,监护人应当尊重,这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相契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并确定抚养权时,征求儿童的意见亦属对该精神的遵循。

本条第3款规定了最大程度地尊重成年被监护人意愿的原则。与第2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对成年被监护人的意愿,需“最大程度”尊重。首先,凡成年被监护人能够表达自已真实意愿的,应依照该意愿处理监护事宜;不能正确表达,也应结合其利益状况尽力推定其真实意愿并最大限度按照其意愿处理监护事宜。其次,成年被监护人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够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保障并协助其完成。最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应给予其独立实施的条件与空间,不应当干涉。[3]

裁判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7月19日,共有261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其中普通审理程序一审144篇,二审29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6篇,经初略计算上诉率为16.76%,另有特别程序82篇。关键词检索统计,涉“处分”123篇,“代理”68篇,“合同”64篇,“返还”33篇。

裁判实例

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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