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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过失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时间:2024-04-08 06: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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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过失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定作人过失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摘自:公众号“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因为承揽关系的人身性,定作人不承担承揽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但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定作人在选任、指示上存在过失的,则其应当就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亦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定作人的责任。

【关 键 词】民事 人身权法学 生命权 承揽关系 定作人 选任过失 雇佣关系 过错 减轻责任

【基本案情】焦增茂委托焦X祥以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名义与上海林斐金属制件厂(以下简称制件厂)于5月17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华东公司以80 000元出售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给制件厂,并负责运至制件厂完成安装调试。6月25日,焦增茂委托邢X胜以华东公司名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备案手续,相关材料均由华东公司提供。此后,焦增茂通过李X申,组织了包括李X申在内的赵X等人至制件厂内负责安装调试该起重机。7月1日晚,赵X在安装起重机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6时35分左右死亡。焦增茂在抢救过程中给付赵X近亲属10 000元现金用作治疗费用,实际花费医疗费62 537.11元。

现赵X生、朱X莲、陈X竹、赵泽X、赵晨X作为赵X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东公司、制件厂、焦增茂和李X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东公司辩称: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焦增茂不是本公司员工,其将安装调试起重机的业务发包给李X申属于个人行为,且赵X系李X申雇佣来从事安装调试业务,起重机运至制件厂后应由制件厂承担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义务。本次事故应由制件厂与李X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赵X本人不具有安装起重机的相关资质,且在安装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制件厂与李X申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制件厂辩称:不应该由本厂承担赔偿责任。本厂与华东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华东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本厂不承担责任。

被告李X申辩称:本人与赵X系一同打工,不构成雇佣关系,亦不存在承揽关系。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华东公司、制件厂和焦增茂未尽审查义务,雇佣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起重机安装调试业务,故其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焦增茂辩称:本人作为发包人,将安装业务发包给李X申。李X申与赵X系雇佣关系,赵X受李X申雇佣进行安装业务,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由李X申承担责任。制件厂放任赵X违章高空作业,亦存在过错。另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赵X本人对实施高空作业这一行为,本身也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因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使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摔伤死亡。在此情况下,定作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X生、朱X莲、陈X竹、赵泽X、赵晨X人身损害赔偿款635389.11元的70%即444772.40元;驳回原告赵X生、朱X莲、陈X竹、赵泽X、赵晨X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以上对承揽关系的定义可知,承揽关系的特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第二,承揽关系成立时,标的不存在,但是特定的物,需要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第三,承揽关系具有人身性,即定作人有权选任、指示承揽人,承揽人承担完成工作成果的风险责任。基于承揽关系的人身性,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承揽人的选任无过失、指示无过失,定作行为无过失,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应当就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承揽人对造成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失的,如不具有相应资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则由其在过错范围内自行承担责任,相应的可以减轻定作人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关系,其中一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死亡,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在承揽关系中,完成工作的风险由承揽人一方承担,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定作人虽然在承揽关系中不承担相关风险的责任,但是其是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责任,即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不存在过失情形。当事人之间在建立承揽关系前,作为定作人的一方未尽审查义务,而选任了不具有相应工作资质的承揽人完成需要具备资质的工作,由此可以认定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定作人以默认、放任的方式,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进行工作,由此可以认定定作人具有指示过失;承揽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相应的工作资质,亦在工作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失。综上,定作人在选任过失、指示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自身存在过失的,亦需要承担其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赵X生等诉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人身权法•生命权•民法保护•责任承担•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P01020301021)

【案 号】 ()浦民一(民)初字第25523号

【案 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判决日期】 01月04日

【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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