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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解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2)

时间:2023-05-10 18: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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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解读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2)

三、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注意:这里的解释范围是非财政资金!

单位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年末结账前,单位应当对暂收暂付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进行预算会计处理,确认相关预算收支,确保预算会计信息能够完整反映本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年末结账前,暂收暂付款项原则上是要消灭的,要全面清理。

(一)对于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但是,在年末结账前,对于尚未结算或报销的暂付款项,单位应当按照暂付的金额,借记相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实际结算或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这里有难度了,什么是相关预算支出科目。假设使用单位自有的银行存款暂付一笔备用金,那么备用金的具体用途不知道,如何列支经济支出分类科目?这里面会有几个去处,如“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委托业务费”等。我的理解会计核算本身没问题,要彻查为什么会存在尚未结算的暂付款?这里需要修订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何种情况下允许暂付款。

(二)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款项,单位在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初,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暂收的款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暂收款项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这个原则是否适用于预收下年度财政拨款?

对于应当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暂付款项,单位在付出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年度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下一年实际结算或报销时,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照之前暂付的款项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实际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下一年度内尚未结算或报销的,按照上述(一)中的规定处理。

这个原则是否适用于预拨下年度财政拨款?

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如果处于本部门内部单位发生了预拨和预收下年度经费的情况,如何规范合并报表事宜?如何避免单边挂账?

(三)对于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如应上缴、应转拨或应退回的资金),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仅作财务会计处理,不做预算会计处理。

这里应该配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管理。

上述情况还是很复杂的,暂收暂付的资金往来结算,需要与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库管理业务、非税收入管理业务等进行呼应,解释1号仅仅给出了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如果今后的解释文件有实际业务举例,就更加完美了。

用友政务财务云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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