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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比法律规定更有利时 何者优先适用?

时间:2024-01-23 22: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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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规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比法律规定更有利时 何者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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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的病假工资适用《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但双方均认可公司员工的工资制度,公司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

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系国有企业,2001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01年4月18日起为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岗位为管理岗,基本工资为7234元,应发10310元。12月25日,经上级单位研究决定:用人单位不再列为区管企业,归入红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其独立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债权债务关系不变。5月5日,天津市红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决定聘任员工王亮为拆迁及项目部部长。

员工3月29日因病请假,10月11日用人单位发放9月工资,实际发放2587.84元,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按照公司规定多扣了工资,遂起诉。

一审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天津市红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原、被告。9月1日用人单位实施《天津市红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其中第四章假期薪资,第二十条:病假(1)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5日(含5日)内者,不扣除薪资;(2)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6-10日(含10日)者,只发当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薪资不再发放;(3)职工当月累计请病假10日以上者,超出天数只发当日基本工资的80%,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薪资不再发放。第二十一条:事假(1)职工当月累计请事假5日(含5日)内者,只发放当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薪资不再发放;(2)职工当月累计请事假6-10日(含10日)者,只发当日基本工资的80%,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薪资不再发放;(3)职工当月累计请事假10日以上者,当月工资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用人单位表示员工按该制度计算病假工资公式只适用于当月请病假,对连续休病假并不适用,其他与员工情况相同劳动者均按80%基本工资扣减。截止庭审,用人单位未出具相关书面解释。

员工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差额为由于10月22日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请求为:补齐9月份的病假工资差额1372.34元。该委于11月16日作出津红劳人仲裁字[]第1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王亮的仲裁请求。员工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并无异议,亦认可适用《天津市红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实施上述考勤制度后,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考勤制度核算员工工资,现用人单位未能就长期病假扣减上述工资给出合理依据,员工核算病假工资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故对员工主张差额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主张适用《天津市工资支付条例》病假工资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但公司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故对用人单位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分别权利、义务。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王亮请求按照单位考勤管理制度,计算其病假期间应发工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市红桥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号:()津01民终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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