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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膜外血肿医疗事故

时间:2021-06-24 1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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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膜外血肿医疗事故

硬膜外血肿医疗事故经审理查明:9月28日22时52分,袁**之子胡**因外伤入住**市一医院,入院时自诉头部及全身多处外伤后疼痛半小时,呕吐胃内容物一次,入院后查体发现神志嗜睡、神差、呼之可应,问答切题。额部头皮挫擦伤,少量渗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头颅CT检查发现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骨骨折;头皮血肿。入院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骨骨折;头皮挫擦伤伴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住院期间,**市一医院给予完善相关检查,神经外科一级护理,吸氧,止血,预防感染,TAT肌注,抑酸,神经营养,支持治疗。9月28日23时4分、胡**呕吐胃内容物数次,次日凌晨1时8分,胡**再次呕吐,2时20分,胡**感恶心,上述病情变化,**市一医院护理人员均已向当班医生告知,嘱严密观察,未予其他措施处理。9月30日9时30分发现胡**无自主呼吸心跳,双瞳散大,**市一医院即行抢救措施无果,于当日10时11分宣布临床死亡,15时25分,胡**亲属与**市一医院当场封存胡**病历。

10月1日,**市卫生局委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所尸体检验后,出具川公(宜)鉴(法病)字第()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为胡**因头部外伤致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骨膜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形成,肺水肿死亡。

10月30日,袁**委托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对胡**的死因、胡**在**市一医院处诊疗期间,**市一医院是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胡**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进行鉴定,该所鉴定后出具川临司鉴所()临鉴字第116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胡**系因颅内血肿(右额前部及颅中窝前壁硬脑膜外血肿)、脑水肿致颅内压增高引起脑疝(枕骨大孔疝)死亡;

2.胡**9月28日至9月30日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治期间,医方对患者疾病重视不够、检查不仔细、观察不严密、未复查CT、未发现体积扩大的颅内血肿和脑水肿而未行颅血清除手术治疗和脑水肿治疗等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胡**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80%。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袁**之子因头部外伤自行到**市一医院处就诊,入院时胡**能自诉病史,但有嗜睡症状、头颅CT示胡**有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入院前有呕吐症状,入院后**市一医院给予完善检查、止血、对症等治疗。

但在住院期间,胡**数次出现呕吐症状,**市一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对出现上述症状,应当能够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却未引起高度重视,未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存在过错。

泸州科正司法鉴定心系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经合法注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合理有据,法院依法采信。**市一医院辩称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袁**申请证人邹勇出庭作证,但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胡**系农村户籍,其自身在16周岁前系被扶养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后,胡**如完全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供养自己,可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胡**16周岁至其死亡时,不足六个月,即便胡**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也不足一年,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胡**的死亡结果,**市一医院存在过错,根据泸科正()临鉴字第61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市一医院的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80%,故**市一医院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一、**市一医院赔偿袁**因其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56411.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袁**的其他诉讼请求。硬膜外血肿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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