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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法理提示六则

时间:2019-07-25 20: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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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法理提示六则

本期推送的六则法理提示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导》第6卷。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长沙康域投资有限公司与容某幸、林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法理提示】合同信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安抗辩权在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同时,也冲击了合同信守的原则。应妥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应作出限定。

以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为目的的合同,应认定为债的加入合同

——四川弘鑫农业有限公司、肖荣福与陆其明、兰彬债务移转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债务承担包括债务移转和债的加入两种类型。债务移转发生债务人替换的法律效果,而债的加入中并不免除原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人被追加为新的债务人,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同为连带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虽未明确规定债的加入,但不影响当事人依其意思自由、合法地创设债务承担的类型。承担人原则上不能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可撤销、被解除等对抗债权人,但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该原因关系有效存在为条件时例外。

债务淸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履行

——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利息损失能否与违约金一并适用

——西藏唐蕃投资有限公司、曲珍与西藏林芝嘉龙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违约金的性质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赔偿性,在守约方不能举证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违约金能够足以涵盖其利息损失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其利息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可得利益赔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釆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债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徐丰、邓金勇、朱向东、四川平昌县百坚水泥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案

【法理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为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合同债权一般不应成为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应该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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