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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全市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期)

时间:2018-10-15 15: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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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全市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五期)

通 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对第五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01

平湖市天益铝业抛光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8月2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湖市天益铝业抛光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平湖市靖远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案

8月2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湖市靖远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硝酸、硫酸、磷酸、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时未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3

上海长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案

3月31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浙江彩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700吨各类工业用高性能涂料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单位上海长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案

6月5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平-7号地块文鼎苑(暂定)深基坑项目建设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05

上海释鹊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8月21日,平湖市公路管理段在对上海释鹊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屈进军驾驶车牌号为沪EK9509、沪AT187挂的6轴(前3轴后3轴/双驱动轴)铰接列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94750千克(按规定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9000千克),且该车辆本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公路管理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06

浙江信跃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7月2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浙江信跃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7

平湖市泰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案

6月10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平湖市泰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合计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08

平湖市三久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7月1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平湖市三久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2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09

平湖翊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6月13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平湖翊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蔡动、杨玉庆、杨伯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

9月9日,平湖市公安局曹桥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蔡动、杨玉庆、杨伯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平湖市曹桥街道爱伦家具厂车间西侧厂房内进行电焊操作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平湖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蔡动、杨玉庆、杨伯沄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监制|周其明

编辑|朱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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