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嘉兴市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了嘉兴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今年以来嘉兴全市各地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本次通报的主要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危险化学品
01.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9月28日,有群众举报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现场检查与抽样送检,确认该公司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总计约2.5吨(未销售),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月24日,嘉善县安监局依法对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2.常州市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3月10日,有群众举报桐乡市石门镇崇安村村民陈永海涉嫌无证经营鞋胶类危险化学品。经核查,陈永海家中储存有胶粘剂、汽油胶等化工产品,上述产品为常州市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其家中。经抽样送检后确认胶粘剂属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
4月25日,桐乡市安监局依法对常州市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3.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4月5日,嘉善县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从事生产,未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6月1日,嘉善县安监局依法对嘉善铂汉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4.浙江瀚豪木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6月16日,南湖区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瀚豪木业有限公司将2吨左右的危险化学品溶剂油储存在辅料车间内,未将溶剂油按要求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7月3日,南湖区安监局依法对浙江瀚豪木业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二、烟花爆竹
05.嘉兴秀州商城康康副食品批发部(陈周康)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1月16日,南湖区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陈周康实际经营的嘉兴秀州商城康康副食品批发部自12月中旬起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1月24日,南湖区安监局依法对陈周康作出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三、职业健康
06.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2月28日,有群众举报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章指挥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工作场所下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经现场检查与监督检测,确认该公司明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并指挥职工在上述场所作业,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4月17日,海盐县安监局依法对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治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7.嘉兴市宜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4月21日,秀洲区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宜成纺织有限公司未对喷水车间织布岗位接触噪声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上述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月16日,秀洲区安监局依法对嘉兴市宜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8.浙江澳斯兰鞋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5月15日,海宁市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澳斯兰鞋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刷胶岗位)。
6月20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法对浙江澳斯兰鞋业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09.浙江中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6月7日,平湖市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中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从事接触粉尘、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与上述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7月25日,平湖市安监局依法对浙江中悦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四、隐患排查
10.海宁市信元达经编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6月18日,海宁市安监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信元达经编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月24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法对海宁市信元达经编有限公司作出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以上10起典型案例,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有的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不力,还有的心存侥幸、明知故犯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充分说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恒心和韧劲。对上述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体现了嘉兴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省、市两级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化、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部署要求,加大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并切实做好贯彻落实;三是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查处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实名曝光。
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