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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铁山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20-04-25 0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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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城(铁山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无城规划区铁山西路段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城规划区西北片区(铁山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无城规划区西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东、南、北至无为中学校园围墙,西至育人花园小区。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10月26日起至12月24日。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照签定征收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号,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开自选回迁安置房。

对征收范围内原土地局宿舍的住户,为了改善住户们的居住条件,保护住户利益,尊重住户的意愿,拟对该区域的房屋实施模拟征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该区域范围内的房屋预征收协议签约率达到95%及以上征收协议生效,启动正式征收搬迁;如房屋预征收协议签约率不足95%,说明该区域改造房屋征收的条件不成熟,则终止模拟征收,等重新论证评估该区域改造的条件具备后,再启动该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

(六)征收部门: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八)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30号)。

二、征收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三、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经抽取该地段典型房屋进行评估,该地段住宅房屋征收预评价格为:

序号

结构

层数

预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砖混

1/1

6500

1

砖木

1/1

6250

简易

1/1

5800

砖混

1/5

6500

砖混

2/5

6550

2

砖混

3/5

6600

砖混

4/5

6660

砖混

5/5

6400

四、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县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一)限价房安置地点:

滨河小区(二期)王福路与横二路交叉口以南地块。

(二)限价房结算(均价):

均价5000元/平方米,最高价5400元/平方米。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六、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证住宅房被征收时,可比照有证住宅房屋予以补偿;

(二)地形图上无标注亦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房屋,若该户在规定期限内签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可对该部分房屋予以适当补助。

(三)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其所属的地形图上未标注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依法组织拆除。

(四)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组织拆除。

七、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平方米。

1、实行货币补偿:

按以上标准计发一次。

2、实行产权调换:

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8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1、实行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

选择滨河小区(二期)现房安置,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横二路交叉口以南地块期房安置,按上述标准暂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四)房票购房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征收人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5%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已纳入无为县棚改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政府主导建设的限价房项目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五)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6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六)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被征收户搬迁奖励。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内)奖励5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1-50日内)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1-60日内)奖励3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八、签订协议

(一)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实施模拟征收的征收协议签约率经审核确认达到95%以上后启动正式征收,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三)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回迁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经验收合格后领取选房号,领取各项奖励和补偿资金。如在同一天搬迁交付拆除,由公证处当天现场摇出选房先后顺序号。

(二)回迁安置时,在公证处监督下,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房票购房安置)的被征收户按选房号先后顺序按照房票选购限价房相关的规定,在房票金额上浮30%的范围内公开自行选购限价房,如有因故未能到场或到场不选房的被征收户,视同放弃。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内,选择产权调换确实无力购买,且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被征收人可对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住房保障的相关手续。

十一、公示

改造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文景社区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一)基本情况公示: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二、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其他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城规划区西北片区(铁山西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0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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