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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设局“仙人跳” 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今日公开宣判

时间:2022-10-10 19: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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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设局“仙人跳” 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今日公开宣判

10月17日,由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施某某、杨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案公开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第6例黑恶势力犯罪案

扫黑除恶 除恶务尽

未央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某和杨某某二人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被告人徐某、秦某、王某等五人,以招嫖并敲诈勒索嫖客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员较为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具体组织、策划敲诈勒索行为,其余人员各有分工,分得赃款。首先,被告人秦某假扮女网友通过社交平台与受害人相约在酒店。被告人王某在收取嫖资并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后,利用上卫生间之机在微信群“通风报信”,其余被告陆续进入酒店房间,以王某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后肚子疼为借口威胁、要挟,迫使受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账。

1月至2月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用以上手法先后在西安市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四起,共计敲诈勒索钱款5.6万余元。

未央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某、杨某作为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薛某、秦某、王某作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贾某作为积极参与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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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杨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形成涉恶犯罪集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施某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未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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