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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4-10 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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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0月17日,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张家界市首例因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5月12日,陈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全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内,在永定区枫香岗街道办事处石牌村的“情人岛”澧水河天然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击方式捕得鱼类12.2千克。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陈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捕捞鱼类12,2千克,直接经济损失598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3588元,当年产卵损失1442元,该案应共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5030元,用于购置鲢、鳙或大眼华鳊苗种(放流苗种规格宜为3厘米及以上)。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渔业资源和当地的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和投放鱼苗进行公益修复的民事责任。

永定区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与答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按照《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咨询意见书》修复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将天然渔业资源补偿恢复款5030元用于购置苗种规格为3厘米及以上的鲢、鳙或大眼华鳊苗种,放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澧水干流非法捕捞水域;承担因本案支付的专家评估费40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国家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和生长规律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划定禁止捕捞的水域和时间段,保障渔业资源的再生,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电击是一种毁灭性、绝户式的捕捞方式,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不仅直接危害鱼类,影响鱼类性腺发育和种族繁育,电流所过之处,水中其他生物“片甲不留”,而且对附近人员和行船都带来安全隐患。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张家界作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呼吁,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图文丨付蔚昌璐彭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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