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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根据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整理,仅供参考。
法定刑幅度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拘役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增加刑罚量
(1)毒品再犯
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减少量刑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减少基准刑的10%-40%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