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临沂市兰陵县。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倪某某(三人另案)等人在枣庄市市中区,无故滋事,持镐把等工具将被害人崔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10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无故持械将王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6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其居住的房屋内,多次出售冰毒,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冰毒。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多次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市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