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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无偿赠送的货物需要交纳增值税吗?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国税发〔1994〕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视同销售并核算销项税额。
根据受赠方的类型,为受赠方开具发票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受赠方为自然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受赠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下面,我们以捐赠方及受赠方都为一般纳税人,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来看一下双方的账务处理:
捐赠方: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赠方: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或捐赠收益)
温馨提示:
1、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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