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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征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时间:2024-04-26 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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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征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关于这个题目可能大家第一眼感觉是:这还用问,当然不可以咯!的确,你一定是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我们继续查找其他法规发现: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两个文件截至发稿时止,仍然有效,只有财税字〔1999〕198号文第五条是失效,失效的原因并不是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因为“放管服”的原因。该文件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8号。

所以,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你发现还有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法规,欢迎补充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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