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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先秦文化之浅论“信”与契约精神

时间:2024-05-16 07: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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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先秦文化之浅论“信”与契约精神

晨起,打开网页,无意中映入眼前的是一篇批判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的文章,并说:

“契约精神产生于商品交易发达的社会。在与不认识的人打交道,与其交换才需要契约,有契约才会守约,中国由于而中国一直是农业社会,农业社会自给自足,商品交易贫乏,所以没有契约精神,”。

“人们恰恰缺少契约精神,更多的是耍小聪明,一件事情,怎么方便怎么来,有捷径绝不走正道。在一个人人都很擅长变通的社会中,遵守契约精神的人就和那些经常在十字路口停下来等绿灯的人一样,在一群不守规则不看红灯就过马路的人面前,显得有点傻”。

更让人无法容忍的还把没有契约精神上升到了文化高度:

“没有契约精神和我们的整个文化有很大的关系。比如说田忌赛马的故事,我们会觉得中国人聪明,其实田忌赛马是违约的,赛马是有规则的,上马对上马、中马对中马、下马对下马,但是田忌却使用了下马对上马、上马对中马、中马对下马。假使将这种赛马方式放到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中就是不讲规则”。

看起来很有道理?中国人的整个文化体系里面没有契约精神?古圣先哲要是泉下有知今人对自己的根文化如此的无知无畏,不知道是何等的失望和无奈。

一、 何谓契约精神?

我们来看百度百科对于契约精神的: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义为交易,其本质是一种契约自由的理念。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

简而言之,所谓的契约精神就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规则的守信。就是在谈判的过程中要依照定约的原则,并且,达成契约后,要信守“契约条款”。 再简单来讲无非就是要求守信而守的还是文字规定的信。

而中国整个文化体系中没有守信的文化?这简直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言九鼎,从老百姓耳熟能详,朗朗上口的俗语,到诸子百家的言论:民无信不立(孔子), 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小信诚则大信立(韩非子),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程颐)等等,无一不体现出中华民族以信为本的根文化,又何来因为整个文化而导致中国没有契约精神之说呢?

我们再来从契约精神的概念引入, 契约精神的名词是一个舶来概念,并不等于是说中国以前没有守信的契约精神,而据有学者研究,契约精神这个名词概念被广泛留传和认知最初来到中国,就是为了限制中国不要去废除《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辛丑条约》《二十一条》 《中俄呼伦条约》《庚子赔款》等等的一些不平等强权契约才开始大肆宣教宣传,为的是让中国不违背那些条约!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不自由不平等的险恶用心,亦本身是中华文明的耻辱所在,而今人还大言不惭的宣扬所谓契约精神而否认中华文明的一直以来的“信”精神,批判中国人没有契约精神,真是可悲可叹。

二、 有了中华文化的“信”精神,又何须“契约精神”?

契约在中华文化中,自古就有之,早在古老的《诗经》里面就有提及,

《诗经击鼓》:“生死契阔,与子成说 执子之手”,

《易经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

自文字发明之初,中国既有书契,而中华文字延绵几千年,契约的出现在中国亦有几千年之久,但但契约论,乃至契约精神一直不登大雅之堂,不被先哲所推崇,为何?因为中华文明有“信”。相对于契约精神,我们姑且把它称之为“信”精神。

1、 相对于“信”精神,契约精神仅仅是“信”精神中很小的一部分。

因为契约仅仅是人们书面的言语记录,契约只是一个记录存在,契约的存在无非是证明当事双方当时沟通协商的方案,也就是我们当今所说的合同,协议,从信字的造字结构我们就知道,信为人言,中国的“信”精神不仅仅包括书面言语记录,更包括口头之言,而那些宣扬中国没有契约精神而要追求契约精神的人,是不是有点舍本逐末?以小失大?难道书面的契约需要遵守,而没有书面约定的口头的约定乃至自己说过的话因为没有契约就不需要遵守了吗?

中华文化自古讲就“信”精神,常言道,一诺千金,一言九鼎, 中华文明历来讲究有诺必践,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甚至不惜自觉自愿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而笃定于诚信 。比如幽燕侠士荆轲刺秦王,他明知道刺秦很凶险, 但依然义无反顾答应并履诺。

再如曾子杀猪的故事,老少无欺,曾子不但学问高,而且为人非常诚实, 甚至是对于自己的孩子也是说到做到。 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上街,儿子哭闹着要跟去,妻子就哄他说:“你在家等我,回来给你杀猪炖肉吃”。孩子信以为真。 妻子回来,见曾子正磨刀霍霍准备杀猪,赶忙阻拦说;“你怎么,你真的要杀猪给他吃?我原是哄他的”。曾子认真地说:“对小孩子怎么能欺骗呢?我们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影响,我们说了不算数,孩子以后就不会听我们 的话了”。他果真把猪杀了。曾子言传身以身作则教,为后世传颂。

2、契约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平等。

对于契约本身而言,大部分的契约不可避免的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平等约定,尤其是双方实力悬殊很大的情况下,霸王条款不可避免的存在的,会带有很多人为的强权意志,如同清政府签订的很多不平等条约。而文字本身又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定义,正如老百姓讲:好坏全凭人的嘴如何去说!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是为什么任何合同和协议都会存在所谓的漏洞,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要去争讼,这是合同契约本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而一些缺陷往往会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而有失天理。所以历练中华先哲提倡道德的“信”精神,而不去推崇“契约”精神。

3、“信”精神要求的自我约束,而非要求他人。

道德经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孔子言:“吾日三省吾身,儒家讲慎独,佛陀亦告诉我们: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就在汝心头;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所有古圣先哲告诉我们中华文化的道德规范从来都是让我们做好自律和自我遵守,“信”精神告诉我们信是我们自己对自己言行的遵行和承诺,而不是用来要求和约束他人的。而契约精神更多的是基于因为没有了信,所以借以文字来约束和要求他人,哪一个更能让约定得以更好的遵守和尊重,其结果不言而喻。

所以作为一个讲究一诺千金,一言九鼎的民族,有了根文化里的信文化,又何须追求契约精神呢?有人说正是因为契约精神而孕育了西方的诚信观念,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诚信文化的缺失才需要提倡契约精神,用文字来约束。提倡契约精神是文明的倒退而非进步,相反,当我们重新回归我们正道文化的“信”精神的时候,契约精神自然得以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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