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观点集成(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观点集成(四)

时间:2019-05-15 06:42:09

相关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观点集成(四)

1.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不认罪时,凭间接证据能否定罪?

观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不认罪,案内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肇事后逃逸,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应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是否一律认定交通肇事罪“逃逸”?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但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观点: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3.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是否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观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被害人的赔偿不顾,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如何区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观点:被告人驾车撞到被害人后逃离现场,没有及时抢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在第二次事故中被碾压。目前的法医学技术条件,无法对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作出准确判断。司法机关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推定被告人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而非“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推定被害人是在第一次事故后即已死亡。

5.对于交通肇事是否逃逸行为,是以是否逃跑行为来认定,还是依照证据裁判主义原则来认定?

观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6.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特别强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2000年11月10日)第8条第2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7.行为人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行为人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肇事,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伤害后,将被害人运离现场加以遗弃并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8.为抢救病人而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本应预见到超载超速行车会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急于救治病人,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了乘客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9.如何明确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观点: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如“重大事故”的标准,均为“死亡三人及以上”;凡一次性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被视为特大事故。凡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达到上述标准的,就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0.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车,能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观点:对于尽快回家送生病女儿去医院就医而酒后驾车的特定案发事由,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的辩解可视为其犯罪动机,对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犯罪动机也反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清楚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知故犯的原因是救女心切,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也较没有任何理由的犯罪较轻,故该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11.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观点:地下公共停车场非专属某个人,亦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之“道路”。被告人在此醉酒驾驶可能危及其他业主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12.运送赃物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盗窃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在逃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3.交通肇事案后让同案犯顶罪的案件如何处理?

观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从本质上是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是不如实供述的表现,对其作伪证的行为不能以包庇罪论处,也不构成犯罪。

14.认定交通肇事罪,是否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观点:认定违章行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违章行为与伤亡结果或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注意区分根据交通管理法规而认定的行政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

15.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形下,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否构成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规则的突破?

观点: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清时,法官可以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分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这并非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具体细化,属于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当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之后,再考虑各自的危险负担能力,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16.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继承?

观点: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在赔偿权利人未提出起诉前,死亡赔偿金不是一般的债权,属于特殊的债权,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不能让与或继承。

17.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受到损害,因一机动车所有人已因该事故死亡,受害人(行人)明确表示放弃要求死者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另一机动车所有人赔偿其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坚持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干预,但是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从判决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强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18.对农村那些已经六七十岁仍靠耕种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

观点: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19.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如何清偿?

观点: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之范畴。被继承人债务没有超出其遗产的价值,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即使尚未占有遗产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属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同样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

20.交通事故案件中,二次治疗费用属于因一次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医疗机构应否担责?

观点: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其后在医治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导致二次治疗的,二次治疗费用属于因一次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此费用应由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