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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19-09-12 14: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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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大连一载48人大巴侧翻致1死2伤#

#律师来帮忙# “雪天路滑,真的要特别注意安全……”辽宁大连一,有媒体报道,当地客运公司大巴车在渤海大道(大盐场路段)受雨雪天气影响发生侧翻致1人死亡。网传视频显示,事故造成大规模拥堵,有人从大巴顶部逃生。

网传视频显示,一辆绿色大巴车横侧在马路上,另一部则前挡风玻璃因为事故被撞碎。侧翻的大巴中,有一名老人在他人的帮助下从车顶逃生。视频显示,彼时天气正下着大雪,路面结冰且湿滑。

目前,当地官方批的最新情况,事故已造成一人死亡,另有两名伤者已送往市内医院……

(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越是到年底,各类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有知情网友表示:这是大连山海旅游团拉老年人去洗温泉的大巴车,不管天气多恶劣也要去,不论是公司也好,还是个人也罢,这种天气、疫情这么严重也要往外跑,对人、对己都是极不负责任的……

第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起交通事故可能是因为天气异常、气候原因的,并不存在人为操作失误的原因,也就不涉及所谓的刑事犯罪问题了。

当然,如果之后经过有关部门调查,有证据表明大巴车司机等相关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明显疏忽的,致使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说,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实,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即使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也就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而言,因客运大巴侧翻导致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指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客运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常来讲,在本事件中由于涉及道路客运运输,存在道路客运运输合同,涉及法律关系主要是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和乘客之间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公路承运人与旅客达成的有关汽车运送旅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旅客运输规则》规定,汽车旅客运送合同分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和包车客运合同四种。其中,旅游客运合同指旅客客运经营者与旅游旅客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而在本案中涉及到旅游客运合同,简单来讲,只要乘客只买车票,但是只要上车起步,那么客运公司与乘客双方之间就有了客运服务合同;乘客支付的交易对价,那么作为客运公司就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这样来说,发生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一死、两重伤,那么作为客运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作为伤者的家属有权要求客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说,涉及的赔偿范围、项目、额度等等?

我国法律也要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并且,如果是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有被抚养人的,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是造成死亡的,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从客运运输合同角度来讲,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客运公司可能要承担实际的赔偿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客运公司通常会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可以看出,本案中,只要客运车辆只要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范围内承保后,仍然不足的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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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大连一客运公司大巴车在渤海大道(大盐场路段)受雨雪天气影响发生侧翻致1人死亡,2人受伤。网传视频显示,一辆绿色大巴车横侧在马路上,另一部则前挡风玻璃因为事故被撞碎。侧翻的大巴中,有一名老人在他人的帮助下从车顶逃生。(来源:潇湘新闻)

在头条热榜上看到因交通事故造成1死2伤的结果实在让人痛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雨雪等极端天气下行车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安全。该起事故里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

首先,大连市金州区交警大队回应确有一人在事故中死亡,另有两个人受伤,已经送往市区内的医院。另外大连市区的降雪量已达到2到3毫米,路面结冰且湿滑。其他路段也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

其次,因客运大巴侧翻导致的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客运公司、保险公司和乘客之间的法律责任。虽然乘客只买了车票,但是只要上车起步,那么客运公司与乘客双方之间就有了客运服务合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是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有被抚养人的,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是造成死亡的,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那么,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前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依此规定,本案中的客运车辆只要购买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范围内承保后,仍然不足的部分才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造成了1死2伤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面,现在城镇和农村的赔偿标准已经一样了,另外在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主张丧葬费用。

对于两名受伤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是造成残疾甚至要医疗器械辅助的,出上述费用之外,还可以主张主张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如果有被抚养人的,还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后,入冬后因天气原因,驾驶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还有车辆的保养等也要格外注意。对于私家车的,不管什么季节,建议购买合适的保险。#大连一载48人大巴侧翻致1死2伤# #大连头条#

对此,你怎么看?有哪些行车小技巧也可以评论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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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把车借给他朋友,结果出了交通事故,我朋友要承担责任么?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

一般情况下,车主如果没有过错,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驾车发生事故,经过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由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担责,与车主无关。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会认定车主有过错,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并且该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举例——车主明知自己的车刹车系统有问题,仍然把车借出去,驾驶人驾车发生事故,事故的原因一方面是驾驶人未控制好车速,一方面是刹车故障导致车辆超长距离刹车造成行人人身伤害,在此情形下,车主就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的人没有驾驶证或者有证但是准驾车型与自己的车辆车型不符。

举例——车主的车是手动档,但是借车的人驾驶证只能开自动挡;或者借车的人只有摩托车的驾驶证,车主知情并且仍然把车借给他,如果出现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的人是酒驾、“毒驾”或者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开车,却仍然将车辆借出。

举例——车主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酒后把车借给同桌共饮的人开走,如果出现事故,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应当认定车主有过错的情形

举例(来源于司法判例)——甲在出借车辆时知道乙与其妻发生激烈争吵,情绪不稳定,驾车可能会发生危险,却未作相应劝导制止,仍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借给乙并用于长途运输,显然未尽到出借车辆应尽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提醒朋友们:

车与老婆(老公)概不外借![奸笑][奸笑][奸笑]

各位,你有过借车给朋友,或者从朋友那借车的经历么?

#赵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

#微博法律答问[超话]# 雇员擅自使用单位车辆肇事,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一、车辆交通肇事责任划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由交警划分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怎么办?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复核。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二、驾车人和车主不一致时,谁该承担责任?

1.租赁、借用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私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盗窃他人车辆,盗窃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事故受到伤害,该如何起诉?

1.先交强、再商业、最后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酒驾、没有执照,交强险仍然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雇员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吗?

1.因为工作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关系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关系一方承担责任。(用人单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这个痛点存在多年了。事故认定书的专业性、不可诉性导致该“证据”具有“神圣地位”,审理审判人员对此的依赖超越了其他证据的认定标准,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它也是证据的一种,可能被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1号,施行日期07月01日)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1号,1月1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全国曾有十多个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内部观点不一致,一直未作正面答复。以至于各地对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在无法作出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允许各地法院根据裁判能力和裁判环境进行尝试,这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李治芳及罗伦富案的背景。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对此类案件以暂不受理为宜。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尽快审结,已经判决的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8月版第189页观点编号91

这类案件的受理问题几年来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做了大量工作,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召开研讨会进行论证,许多法院和行政审判人员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从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是由于意见难以统一,实践中的阻力很大,客观上给许多法院受理、审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难。另外,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也严重影响了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严肃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问题就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强调有条件的受理没有条件的不受理,使法院处于被动地位,还不如暂不受理为宜。何况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有了明确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统一的说法,不能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只是对此类问题的一个规范。很多事情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缓冲一下,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前进。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已经涉及50多个行政领域,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将来无疑会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暂不受理并不会对行政审判的发展造成影响;相反,我们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集中精力更加稳妥地开展其他领域的行政审判工作。

——王秀红:《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11月12日),载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审判指导》总第2集,人民法院出版社版,第18页。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46号,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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