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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来后 银行和非银机构如何应对?

时间:2021-07-13 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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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来后 银行和非银机构如何应对?

委托贷款是个老名词了,主要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或其他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但委托贷款的名声的确不好,作为一项被定位于纯中间业务的代理产品,翻看历史,委托贷款却一直和“影子银行”“擦边球”“规避监管”“杠杆化”等贬义词联系在一起,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一直到,监管就一直不断的发各种文试图规范此类业务,这次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不算重,但拳拳到肉,主要原因是《办法》详细界定了一些银行之前可以“擦边”的运作点:

1.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这也是《办法》制定的初衷,强调银行中间代理的责任,倒逼银行准确定位、回归本源。

2.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彻底堵死了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扮演影子银行的角色,以往银行的委托人很多都是基金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不具备贷款发放资格的资管公司,其投向市场多是股权、债权等资本市场,《办法》的推出势必要影响银行在这一部分的非标贷款,也推动社会游资流向其他通道。

同时《办法》也提出如果委托人是银行授信客户,银行要考虑风险敞口后为其办理,以外银行利用授信额度做委托贷款的日子也一去不返了。

3.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限制了银行“出表”贷款的规模。银行这些年一直大量应用“委托贷款”之名做表内业务,在业内已心照不宣,甚至有很多利用同业利差进”委托贷款“会计科目的行为,《办法》之前大家虽然都觉得不妥,但法规上还说的过去,而实际上规范严控“表外”业务也是监管这一两年的重点,拿委托贷款开刀也是迟早的事。

总体分析看呢,虽然看似只是堵住了一些渠道,杀死了一些业务,赶跑了一些客户,但对于商业银行利润的确会有一些影响,下面的两项收入基本就归于0了:

a. 基金子公司和私募的大笔代理费用;b. 利用同业利差做贷款的模式带来的所谓“非息收入”

同时,一些贷款无法出表导致无法开展也对银行的利润有一定影响。

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委托贷款”占比极少,管理费用又低,大部分银行根本没有动力推动营销,所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委托贷款,但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也在现在平台完备,渠道多样,产品丰富的金融市场上,杀死了它。

对于非金融机构,我就简单说说:

《办法》明确提到,受托人是商业银行,直接层面上对非银行机构好像没有约束,但正因为没有约束,对信托和财务公司反而是个利好,我已经听说有基金公司打电话给信托想约谈长期投向股权的委托贷款的意向了。

对于现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对信托、银行等传统行业去“通道”化,对财务公司,资管公司去“杠杆“化是大趋势,个人认识此次的《办法》只是刚刚开始,明年作为”十三五“计划的首年,金融改革和监管力度一定会同步加强,衷心希望中国能有一个更健康的金融环境,更好的为实体经济做贡献的同时实惠民生。

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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