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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2-07 22: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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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集团带你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关村网

近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推动银行理财的规范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该《办法》的出台基于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提供的理财业务满足了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增加了金融产品种类的供给,也推动了利率市场化。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业务运作不够规范等。金诚集团金融咨询局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银行理财的监管,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调整,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办法》的出台推动了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了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了金融体系结构;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了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了刚性兑付。

由于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要做到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在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方面,要做到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要做到加强销售管理。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在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方面,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金诚集团金融咨询局认为,在商业银行发放理财产品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重中之重,在“资管新规”与《办法》相继出台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的监管措施正在逐渐步入正轨,行业将更加规范化发展。

同时,《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对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以及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其中包括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强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还要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还要求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在风险管控上,还要求控制杠杆并且设定限额,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金诚集团金融咨询局认为,《办法》在风险管控方面细化了银行理财的监管要求,预测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将会逐渐成熟,趋于更加规范化与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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