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政府雇员陈某于工作日中午休息时间在家中突然昏迷不醒,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陈某家属不服当地人社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决定,遂向清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雇员中午下班后在家中突发性死亡
陈某是佛冈县某镇政府雇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书》。3月20日上午,陈某照常到单位上班,处理日常工作事宜。期间,同事发现其脸色惨白,话语较少,用双手托着额头。直到中午下班,陈某向同事表示身体不舒服并回家吃饭。当天12时30分,回到家后的陈某对妻子表示不舒服吃不下饭并躺在床上休息。不久,陈某妻子就发现其躺在床上昏迷不醒,虽紧急送到附近的卫生院抢救,但仍医治无效死亡。
人社部门认定此不属工伤范畴
6月,佛冈县某镇政府向佛冈县人社局就陈某死亡一事申请工伤认定。佛冈县人社局认为陈某的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且事故发生在陈某家里,是其私人居住地方,并非工作场所。因此,陈某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据此作出认定陈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的决定。
清新法院多方取证调查
陈某妻子认为陈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已经发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便向清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佛冈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审阅了档案材料,并结合医院的诊断报告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又致电陈某妻子向其了解陈某生前的身体情况,还专门找到陈某生前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调查了解陈某死亡当天的身体及精神状况,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
清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本案中,因陈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疾病,平时有服用降血压药的习惯,且多位证人证实陈某事发当日上班期间脸色苍白,话语较少,额角出汗,并用双手托着额头等系列不适行为。且结合陈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符合医学解释。从陈某事发当日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及死亡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其发病的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关联性,且发病到死亡时间短。由此可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经突发疾病,与其死亡原因存在关联性,其死亡情形符合《广东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视同为工伤。
据此,清新法院判决撤销佛冈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据人社部门反馈,已重新作出认定陈某的死亡视同工伤的决定。
通讯员:陈桂清
编辑:欧铭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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