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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政府工程造价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时间:2021-12-03 17: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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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政府工程造价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各省市住建部门纷纷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意见,要求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很多材料价格涨跌纠纷进入诉讼后,如何评价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造价文件与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何评价与运用“显失公平”,而解决纠纷,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权益影响很大,分享最高法院一个案例,其裁判主旨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争议概要:

(一)

业主A公司与总承包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业主A公司将产业园地块Ⅰ标段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总金额2.3亿元。

合同通用条款对合同结算价款与支付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结算价款调整方法为合同结算价款=合同价(中标价)+调整价。专用条款约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即本工程实体工程项目即分部工程量清单项目所涉及的且包含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的材料,其材料风险系数为3%(该风险系数内的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本工程涉及的除《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约定的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调整。

(二)

合同履行期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建筑材料等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造价部门文件的规定调整。据此,总承包B公司与业主A公司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对可调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结算方式发生争议,B公司起诉认为,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且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3%的风险范围,根据政府文规定,应当以“材料单价调减后价格=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97%-施工当期公布的信息价)”这一公式计算可调价材料价格。而业主A公司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本案工程结算不存在适用政府文件的条件。

诉讼概要:

(一)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总承包B公司起诉主张对可调价材料费用调整、对人工费调整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

总承包B公司上诉,高院二审认为,

1、合同专用条款第23.3.8条虽约定“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涉案合同在对可调价材料价格调整已进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适用该条的一般兜底条款约定的情况;并且,造价管理部门文件并不在国家有关政策的范畴之内,该造价部门文件文件应属于一般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而非国家政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调整性文件,与发生变化的相关政策并非同一含义,造价文件通常是在相关政策出台而导致工程造价受到影响后,就问题解决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造价管理部门文件只有明确涉及到工程构成价款调整的才属于调价依据。由于该文作为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其发布对合同价款并无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总承包B公司起诉主张对可调价材料费用调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由于人工费的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而人工费问题也涉及广大施工人员的利益,因此,B公司上诉主张按政府文件调整人工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

总承包B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当事人对招投标的风险都应该有预估,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合同的约定履行,不能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后,随意以市场、政策变化为由进行调整,否则,必将损害国家招投标的秩序。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文件,而不是强制性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国家有关政策”,均蕴含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相关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附:各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55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处《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条文释义与要点说明》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10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函〔〕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科函[]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2月1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34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住建局 关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郑建文〔〕21号)

湖州市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施工合同履约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湖建新防办笺〔〕18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项目开(复)工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台建〔〕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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