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自3月1日至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1月1日及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月1日及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1月1日及2月14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评析
时间:2023-07-14 20:31:23
案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自3月1日至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月14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付1月1日及2月14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月1日及2月14日的工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1月1日及2月14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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